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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衍生新纠纷 法官提示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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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衍生新纠纷 法官提示防风险

 

当前互联网消费纠纷,除常见的商品质量瑕疵、虚假宣传、网站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外,大兴区法院于3月13日又公布3起新型网购消费案件:即网络商城取消会员优惠、拒绝将预付卡绑定顾客名下、参加网络拍卖买到赝品等。因此类案件数量不多,裁判思路不尽统一,法官结合具体案例提示消费者注意防范风险。

案例1

运费优惠被取消

会员告状却败诉

杜某6年前注册为“京东商城”用户,并于2016年1月30日成为钻石会员,享有包括“自营商品满59元免运费”等会员权利。同年4月1日,京东商城单方面对上述免运费等权利进行修改。4月19日,杜某购买价值69元的商品时需要额外支付6元运费。

杜某认为,其与京东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京东公司单方面修改规则并拒不履行原规则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其按照2016年4月1日前的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京东公司辩称,杜某主张的会员权属已在网站会员特权中予以明示,但它并不是用户注册协议的一部分,注册协议对会员权属没作约定。在会员特权中,商城给予会员的优惠是一种对消费者的让利行为,是经营者的自主行为,经营者有权根据经营模式的发展对该优惠进行调整,无需会员同意。因此,公司的做法不构成对杜某利益的减损。

法院判决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注册成为京东商城的会员,其与京东商城的所有者京东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但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会员权属项下免运费等规定是双方服务合同约定的条款。

根据查明的事实,杜某注册成为京东商城会员时双方所订立的用户注册协议,仅对双方之间关于商城服务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而不同等级会员免运费金额的运费政策及相应的会员权属是商城单独发布的信息,并非用户注册协议调整的内容,且免运费政策仅是京东公司对消费者作出的让利行为,并非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事项,故京东公司有权变更其单方让利行为,无需消费者同意。

由此,法院对杜某的诉求不予支持。杜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提示

大兴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虎成说,网络商城会员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从功能上说,会员合同服务于交易合同,相关会员权益只有在交易合同缔结时或缔结后才能发挥其作用。消费者不能认为会员合同属于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会员合同的主体为网络商城与消费者,而交易合同的主体是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完全一致。因会员权益产生纠纷时,消费者应选择商城所有者或者运营者作为诉讼主体,否则可能会因主体错误而承担败诉风险。本案即是如此。

刘虎成说,不同类型会员的权益是不同的,消费者要根据自己的会员类型主张相应的权利。京东商城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Plus会员两种,普通会员通过注册即可,普通会员只有按年交纳费用才能成为Plus会员。Plus会员享有普通会员不享有的积分倍增、固定金额的商品优惠券、运费券、免费上门退换货等权益。所以,普通会员不能主张Plus会员的专有权益,否则也可能败诉。

案例2

转让预付卡受骗

商城不赔偿损失

牛某向大兴法院诉称,其自京东公司处购买数张京东E卡后,通过二手商品网络市场向第三人转让了价值3600元的京东E卡,但该第三人收到卡号及密码后未向其支付相应价款。

牛某察觉第三人存在欺诈行为后,随即与京东客服联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将报警证明交付京东客服后,客服对涉案卡片予以冻结。

此后,牛某多次要求京东公司将卡片解绑至自己名下,京东公司一直未予解绑,故牛某起诉要求京东公司将卡片解绑至自己名下。

京东公司辩称,其已将牛某购买的E卡及发票配送至牛某处,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本公司发布的购卡章程载明涉案E卡属于不记名卡,不可挂失,遗失不补,因遗失引发的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E卡在绑定后,不能解绑,不能重新绑定,不能转售;已售出的E卡属于他人财产。本公司依据公安机关报警证明已将涉案卡片进行冻结,但是无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认定,其无权随意处分他人的财产,不能仅凭牛某的一面之词便将他人账户的财产转移至他名下的账户。

法院判决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京东公司购卡章程载明“不记名预付卡不可挂失,遗失不补,E卡在成功绑定后,不能解绑,不能重新绑定,不能跨京东账户使用”,而牛某未按照章程约定将E卡私下转让,违反卡片管理约定,对此产生的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

再者,牛某转让京东E卡的行为系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与京东公司无关,且第三人现为涉案京东E卡的持有人,京东公司无权处分第三人的个人财产。因牛某无证据证明其为涉案京东E卡的合法持有人,故京东公司有权拒绝将京东E卡解绑至牛某名下。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大兴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腾飞说,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网购平台均会提供购卡章程或者与消费者签订购卡协议。然而,消费者往往在对此尚未了解即购买,甚至进行转让,结果引发纠纷。

腾飞说,预付卡通常分为记名、不记名两种。记名卡一般是可挂失的,挂失后可将卡内余额转移至新卡内或其账户名下。不记名卡就不同了,因其未绑定任何身份信息,消费者遗失或转让过程中受骗,均不能要求发行方承担责任。本案中的牛某就是这样,只有自担损失了。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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