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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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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办法》指出,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学校,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听取企业意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需求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办法》要求,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职业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办法》明确,职业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打出政策组合拳,在推动《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贯彻落实中,切实解决校企合作中一直存在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参与程度不深、“一头热”“两张皮”等问题,破解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不顺畅、合作协议不规范、育人效果不明显等难题,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打好“组合拳”,啃下“硬骨头”,形成“战斗力”,打赢“翻身仗”。

据介绍,相关部门将积极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和产教融合试点,研究制订并启动实施“十百千”产教融合行动计划,围绕服务“中国制造2025”等,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遴选10个左右省份、100个左右城市、1000家左右示范职业学校(职教集团)和企业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细化促进行业企业办学的具体政策,落实好《意见》《办法》及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支持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举办职业学校,拓展社会资本参与职业教育空间。继续推进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人才培养。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深度消化吸收和推广德国“双元制”等经验,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协同育人的工作格局。继续指导建设一批校企深度合作项目,重点服务一批“隐形冠军”企业,助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推出一批职业教育集团优秀案例,重点支持建设一批行业指导的跨区域大型职业教育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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