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刘某与张某合伙经营一家商店,同年12月,二人达成协议解除合同,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6万元,商店由刘某独自经营。
解除合伙后,刘某将店铺经营的非常红火,张某眼红,遂经常到刘某商店闹事,万般无奈下,张某与刘某再次签订合同,约定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
合同签订后刘某反悔不同意再给付张某5000元,两人发生纠纷,刘某到昌平区小汤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这五千块钱是否应该给张某?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并非出于平等地位,刘某也并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合同显然属于内容违法,不可能予以保护,因此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刘某没有义务给付张某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