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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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欢聚莫劝酒 劝酒过度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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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欢聚莫劝酒 劝酒过度需担责

 

2017年正月初五那天,朱某做东,请冯某等6位好朋友来家吃饭。由于前几天在其他朋友家每场都喝掉两三箱白酒,朱某想轮到自家不能丢面子,于是提出至少要按前几天的标准喝,赴宴的各位朋友表示赞同。

冯某等人虽然酒量不大,但想到在自家做东时朱某很给力,现在不能不给朱某面子,于是席间大家频频端杯,相互敬酒、劝酒,一直从中午12点喝到下午3点,经不住劝酒的冯某大醉而归。

冯某回家后不久,妻子秦某发现他嘴里吐沫,喊不应声,连忙拨打120。赶来的医生发现冯某系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秦某以朱某等人劝酒过量为由将同饮人告到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及其他5位朋友对冯某的死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朱某等6位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损失的30%,计155120元,并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案件分析:

春节是团聚的日子,按照春节习俗,亲朋好友总要聚在一起喝上几杯,但如果过度饮酒将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劝酒“劝”过头也可能给自己惹来一身麻烦。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朱某等被告与死者是好友,明知冯某酒量不大,而且已经连续“作战”好几天,仍然积极实施劝酒的行为,是导致冯某死亡结果的原因之一,因各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均要承担过错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26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酒量是最清楚的,他完全可以拒绝大量饮酒从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出于朋友义气,给朋友面子,自愿加入敬酒劝酒行列,喝下大量白酒,最后导致不幸发生,其应对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死者承担70%的责任、朱某等6被告相应承担30%的责任是适当的。

在春节即将到来之际,再次提醒大家应该文明饮酒,适量饮酒,敬酒、劝酒要适可而止,切不可过度劝酒,否则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相关人员对因饮酒、劝酒行为引发的人身伤亡要担责:1、在明知他人喝酒快要过量、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席饮酒者未尽劝阻义务的;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导致对方因喝酒而引发疾病或者导致伤亡的;3、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或者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甚至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劝其喝酒的;4、同席饮酒者对醉酒者未履行照看、救助、安全送达等义务,以致出现意外,要承担一定的责任;5、请客者未履行附随义务的。请客者在宾客已经醉酒的情况下,负有照顾义务。如果出现意外情况,请客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酒店对于因饮酒、劝酒而发生的人身损害,也要承担管理过失的责任。(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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