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任洁) 市教委昨天发布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与老版相比,新版强化了学生权利救济,专门增设了学生申诉内容,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现行的《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局于1991年印发,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首都教育发展形势。新版《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包括“总则”“学生奖励”“学生处分”“学生申诉”和“附则”五部分,共31条,对学生奖励和处分提出原则性要求,特别是规范了奖励和处分的程序以及权利救济。
据介绍,新版《办法》对学生奖励做出原则性指导,倡导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奖励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处分实施的目的及原则,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要求。
在增设的学生申诉部分,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包括处分作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等。特别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