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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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是顺心还是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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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2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赠品是顺心还是闹心?

 

为了吸引顾客,商家各出奇招,最常用的便是通过赠送礼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买一赠一”“有奖销售”等等,但是在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因为使用赠品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受到伤害,索赔时却遭到商家以“无偿取得赠品,没有支付对价”等理由拒绝赔偿。

近日,延庆工商分局接到一起投诉。肖先生这两天就为自己购物时“买一送一”得来的一个赠品恼火不已。他说:“本来买东西能得个赠品是件高兴的事,可这赠品质量有问题,根本没法用,商家却说‘赠品不退不换,不在三包范围内’,这不是把高兴事变成闹心事了吗?!”对于肖先生的这起投诉,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几个经常出现的问题:一是作为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赠品需要履行的具体义务并不知晓,觉得是赠送的东西就不用担负责任;二是作为消费者,知道自己获得的赠品出现问题,常抱有疑问态度,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是赠品对自身造成伤害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在此延庆工商分局提示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作为赠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货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也就是说赠品同样享有“三包”待遇,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三包”期限内,商家要对赠品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按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事实上,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中,因此,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约束。

最后,延庆工商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朋友们,要对与生活消费相关的法条予以关注,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要依法经营,而消费者要依照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文明法律和谐社会。

(延庆工商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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