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赵女士和葛先生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于2017年6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以下条款:1、由葛先生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赵女士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均等分割,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离婚半年多来,赵女士多次试图到李某家探望孩子,但被李先生以其已放弃探望权而拒绝。赵女士对当初自己放弃孩子探望权感到非常后悔。
说法
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赵女士放弃孩子探望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赵女士仍然有权探望孩子。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赵女士、葛先生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这种身份关系仍然存在。
正因为如此,《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基于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产生,既不能放弃也不能剥夺。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一方想阻止对方探望子女,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能由离婚双方随意决定。所以,赵女士和葛先生约定的有关放弃探望权的条款是不算数的。
鉴于葛先生拒绝赵女士探望孩子,赵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就赵女士探望孩子的方式、时间等事宜进行判决。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