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郭某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2017年6月,郭某的朋友刘某提出想租用郭某家的老房子从事快餐配送行业,二人商定年租金30万元,随后签订了一份租期为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因房子略显破旧,需由郭某进行简单装修。故在合同中约定:“装修工期两个月,两个月后刘某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7日内刘某支付第一年租金。”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条款:“如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郭某花费5万元对老房子进行了装修。2017年8月底,郭某邀请刘某对房屋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刘某到现场看了之后未提出异议。到了9月中旬,郭某找刘某催要房租时,刘某告知郭某快餐店的相关营业许可没办下来,没钱交租金。此后,郭某又找刘某催要了几次房租,均未果。无奈之下,郭某来咨询,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他与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刘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又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金条款,但二者只能选其一适用,原则上不可叠加适用。所以,郭某不能既主张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又主张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律提示: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存的,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执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