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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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须抓住四大要点
事故伤及车载商品,贬值损失如何赔偿?
冬日泡温泉, 记住这四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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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责任理清义务 想方设法收集证据 遇到困难决不放弃 公司无钱股东赔偿
农民工维权须抓住四大要点

 

想方设法收集证据

遇到困难决不放弃 公司无钱股东赔偿

1月23日,由北京市司法局主办的“服务农民工对美好生活向往”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主题活动评选出“2017年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十大经典案例”。据了解,这些案例是从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已经办理终结的950多个案件中遴选出来的。

从案情看,这些案件既有农民工的孩子在火车上突发疾病因未获得及时救治死亡的,也有历时长达6年难以结案让农民工失去维权信心的,还有穷尽所有法律途径最终得到赔偿的。分析这些农民工维权的过程,可以发现农民工在维权时只有牢牢抓住坚信未尽义务即负责任、想方设法收集证据、遇到困难决不放弃、公司无钱股东来赔等四大要点,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尽全力救治义务

铁路部门必须赔偿

在十大案例中,最受瞩目的是这个案件。2016年2月22日下午13时50分,农民工韩某在读研究生的儿子从广州乘坐列车前往石家庄突发疾病,呕吐不止。在列车上熬过7个小时,在被送往医院时这个年轻的生命被宣布死亡。

孩子去世后,其父母先后找到铁路段、铁路局并以其违反《铁路法》第10条规定未保证乘客安全为由索赔。然而,铁路局以“死亡原因是疾病”“自己不是医疗机构,且已广播找人”“铁路局承担运输任务,不能让韩某中途下车”为由提出自己已尽救助职责,坚持不赔!诉讼前,有数家律师所告诉他们:因系疾病死亡打不赢官司。一审中,法院也依据《合同法》第291条规定,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铁路局是否延误救治。虽然韩某儿子死亡的起因确是疾病,但死亡后果与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有着重要关系。因铁路局对病人的救治存在延误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围绕本案,援助律师查询法律法规、医学知识近20万字,完成司法鉴定、专家论证申请书、代理词、补充代理词等近2万字,最终以患者突发疾病长达7小时零10分才被抬下列车为突破口,证实铁路局延误救治。

二审中,援助律师从细节入手,用事实和证据推翻一审判决对患者死亡原因的认定,提出若及时救治可能会避免死亡的后果。同时,推翻一审判决对广播找医生已尽救治义务的认定、患者拒绝下车及病情加重时间的认定。强调一审判决仅提及患者被救护车接走,遗漏了患者被抬下列车时已进入病危状态这个重要事实。

同时,援助律师将与本案相关的六项法律、法规及规章逐条列明,明确提出所有规定中均要求铁路部门对突发疾病旅客应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包括广播找人,报告客调、及时办理站车交接、立即送医院抢救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并认定铁路局虽尽到一定的救助义务,但未能尽到“及时、尽力”的救助,最终判决铁路局赔偿165529.57元。

入职一小时被轧伤

以退为进获得证据

2015年3月,孙某经韩某介绍到公司当杂工。不幸的是,入职仅一小时,孙某就在工作中被吊车轧伤右脚。公司支付8万余元医疗费用后,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此时,孙某没有任何有助于获得工伤赔偿的证据。经咨询,他决定先与公司进行和解,通过和解获得关键的维权证据。应公司要求,孙某以退为进,与公司签订了因内容为“孙某于2015年3月23日在工作中受伤,不主张赔偿”的和解协议。

有了这份协议,孙某开始向仲裁机构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同时寻求法律援助。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这个和解协议,仲裁委支持了孙某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生效后,援助律师和孙某向怀柔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仲裁裁决只能证明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要想认定工伤还需要证人作证。于是,律师找到韩某及孙某的另一位同事,并说服二人为孙某作证。最终,孙某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孙某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

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提起上诉。由于这些诉讼,孙某寻求工伤待遇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被迫中止。

直到公司在行政诉讼中终审败诉,仲裁委才恢复审理孙某的工伤待遇案件。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孙某各项费用24.2万元后,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公司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直到二审判决生效,公司仍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大兴区法院强制执行,孙某终于在今年1月12日拿到27万元赔偿款。至此,本案经两次仲裁、五次诉讼最终结案,公司也从最初仅同意赔偿2万元变成了赔偿27万元。

不堪诉累欲中止索赔

继续维权获先行赔付

张某是物流公司的一名装卸工,工作中左手拇指被传送带挤伤。事发后,公司坚决不承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各项工伤赔偿。于是,张某找到援助律师寻求帮助。

确认劳动关系是后续申请工伤认定、索取工伤赔偿的基础。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援助律师多次实地走访,并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调查取证,经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诉讼等程序,最终使劳动关系得以确认。

2013年3月,张某被鉴定八级工伤。此后,张某就工伤保险待遇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又经诉讼才得到终审判决: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83388.49元。

官司打赢了,但公司却在这个关键时刻失踪了。

在律师帮助下,张某申请法院依法执行裁决书。法院责令公司支付裁决书确定的费用及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然而,法院采取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了失信黑名单等措施,才从公司银行账户中获得1060元。因公司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历时6年的诉讼,却换来这样的结果,张某心灰意冷,不想再继续索赔了。

援助律师鼓励张某维权到底,同时在2017年3月6日帮助他提交了第三份先行支付申请书。同年12月18日,张某获得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101837元赔偿款。

公司没有执行财产

股东个人承担责任

2013年6月13日,李军像往常一样在散装水泥公司院内的火车道专用线上装卸水泥。突然,一个意外使他从3米高的地方摔落下来并导致身体多处受伤。

在李军工作的工地挂着一家叫程发劳务公司的牌子。于是,李军父子按照程发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的地址找程发公司商谈赔偿事宜,但在工商局登记的注册地址根本就没有这个公司。

不得已,李军将程发公司和水泥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其与程发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判决程发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元。程发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程发公司认可与李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定双方之间应为劳动关系,本案应按劳动法律处理。

可是,当李军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及法院庭审笔录申请认定工伤时,工伤认定部门以这些资料中只有当事人陈述属于劳动关系、未经法院明确判决为由拒绝认定。后经多次沟通,才认定李军构成八级工伤。

公司为了躲避法律制裁,刻意逃避仲裁的送达文书。无奈,仲裁委只得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即使这样,公司仍不出庭。仲裁委缺席裁决程发公司赔偿李军各项工伤赔偿16万元。

裁决作出后,公司未起诉,裁决生效。但此时距事故发生已经超过3年时间,公司早已把财产全部转移。

律师通过调取公司营业执照,发现公司的股东为李某一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又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律师认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并最终由股东个人财产对李军进行赔偿。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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