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暑假,对怀柔自然风光慕名已久的小李,开启了他的京郊游。一天,他来到景区一家带泳池的饭店游泳。下午4点左右,他离开泳池到卫生间方便时,顺手拉了一下房门的玻璃门。就在他准备通过的一瞬间,该玻璃门突然爆炸,造成其肩、胳膊、手脚、后背等多处扎伤。
“真是躺着也会中枪!”之后,小李先后到三家医院接受了治疗,并在家休养了两个月。期间,该饭店为小李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就后续的赔偿问题一直拖延。
小李认为,该景区饭店玻璃门爆炸导致其受伤,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怀柔区法院,要求饭店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65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饭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饭店玻璃门自爆造成小李受伤,在小李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
说法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小李到该景区饭店游泳,购买了门票,从法律上讲,双方已经订立服务合同关系,门票即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饭店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有义务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安全的就餐和游泳环境,也有责任保护顾客在饭店内不受到伤害。
而饭店玻璃门突然爆炸并对小李人身造成了伤害,客观上是由于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该饭店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小李的经济损失。
提醒
小李和饭店之间发生这样的事,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为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饭店或其他服务经营者一定要对本单位的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修,确保安全运营。作为顾客,在外出活动时也要处处提防多加小心,避免遭遇飞来横祸。
张丽媛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