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员工,在一年内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是应该的,但谁都不能保证自己可以不请假。在北京益邦家具公司工作的李艾荣说,她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其工资计算方式为计件工资,但在工资计算方式中公司又与她约定:在单位工作周期最少为1年,中途不允许辞职、旷工、无故迟到早退、代打和被代打考勤卡。
“这些要求都是应该而且可以做到的。”李艾荣说,她因事请假几天后,公司就将其报酬的计算方式变更为依实际工作天数按工作量计件方式计算。
“怎么计算都行!我干多少活给我多少钱就行了。可是,公司非得依据它认定的工作量计算工资,结果少算一多半的钱。”李艾荣说,她不满意公司的做法,公司便一分钱不给。不得不打官司后,公司千方百计拖延时间,直到1月19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她支付被拖欠的两个月工资10457.73元。
合同约定全年在岗 因为请假工资被扣
李艾荣是安徽人,她与丈夫袁学运一直在家具厂打工。2015年3月27日,他们来到益邦公司。但公司只与李艾荣一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允许袁学运在本公司工作,但不签合同、不缴社保。
在与李艾荣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李艾荣到烤漆车间从事基材打磨工作。其工资发放模式为:月基本工资1400元,外加计件工资。
对于计件工资计算方式,公司在合同条款中也予以明确。即公司保证每个月给李艾荣提供750平方米的工作量,每平方米按13元计算,工资总额9750元。如果公司提供给她的工作量不足750平方米,仍按此工资额支付。超出750平方米的部分,公司仍按照每平方米13元进行计件。
后来,李艾荣又与公司约定烤漆车间基材打磨计件计算方式。其内容为:基材打磨包括基磨、刷油或喷油、油磨、喷白底、磨白底等,基材组成员在单位工作周期最少为1年,中途不允许辞职、旷工、无故迟到早退、代打和被代打考勤卡,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此协议工资保密,在任何情况下泄露,厂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发放,已发放的在未发放的工资里扣除。
此外,公司还与其约定:如果工作过程中李艾荣及其丈夫二人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则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件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其工资;如果他们因请假或旷工没有按质按量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即没有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量,公司则按照他们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工资,但保证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
一切工作都顺利进行。可是,到了2015年6月,李艾荣因事请假7天,公司便以其违约为由,扣发其当月及此后的全部工资。
公司变更计酬方式
员工工资少算一半
“人生活在社会上,谁能没有一点事?如果有事不让请假,请假就算旷工,旷工就算违纪,违纪就要扣除全部工资,这是不符合人性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李艾荣说,她不知道公司这样做违反什么法律规定,但其中肯定存在问题。
经过交涉,公司同意支付李艾荣的工资。不过,公司提出要变更工资计算方式,按其实际工作天数和工作量计算工资。
李艾荣同意公司的计算方式,同时,她也按照自己记录的工作量核算出了工资数额。她记载的2015年6月工作量为883平方米,7月工作量为772平方米,8月份干了2天。
可是,公司计算出来的工资数额,还没达到她算出来的数字的一半。
李艾荣说,她担任打磨组组长职务,按照合同约定,其工资比例在工作量中的比例为55%,单价合每平方米7.15元。袁学运的工资单价合每平方米5.85元。她不知道按这些标准计算出来的工资与公司计算的结果差距在哪里?
出现误差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艾荣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87.5元、被拖欠的2015年6月1日至8月3日期间工资11491.37元。同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李艾荣索要被拖欠工资的主张,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界定工作数量
单位败诉支付欠薪
法院受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核算袁学运、李艾荣工作量。公司主张以生产工序流程日报表中的签名作为计算工作量的依据,而李艾荣不同意。
庭审中,公司不认可李艾荣提交的其个人记载的工作量,称该记录为李艾荣的单方记录。而公司证明工作量的依据是当年6月、7月的生产工序流程日报表及统计表。
记者看到,该流程表的备注载明:“所有订单不得丢失,毁损的到办公室换,丢失的罚责任工序10元/单,补单后找各工序补签日期,不配合者,不予记该单工资。”据此,公司认为,凡流程表中没有袁学运、李艾荣签名的生产环节,相应的工作内容就不是其二人所完成工作量。公司计算所得二人的工资,就是依据这样的工作量计算的,其总额为5045.8元。
李艾荣不认可公司的说法,辩称全公司只有她和丈夫二人从事刷油、油磨、喷白底、磨白底工作,没有其他打磨工人,相应的工作都是由他俩完成。在流程表上签字只是为了确认各工序责任人,若出现质量问题由相对人负责。因此,以其是否签字来计算其工作量是错误的。
由于上述流程表中存在大量工序没有签名的情况,在庭审时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其在核算工资时需依据流程表上的签名,故对于公司称流程表中没有袁学运、李艾荣签名的环节就不是其二人所完成工作量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法院认为,在核算袁学运、李艾荣工资时,对流程表刷油、油磨、喷白底、磨白底四环节中没有签名的部分,应当计算为他们的工作量。
尽管李艾荣在2015年6月休假7天,但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她未按质按量完成订单任务,故在核算其工资时,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即每平方米13元进行核算。对于刷油、油磨、喷白底、磨白底四环节中的工资标准,因合同未约定各环节单价,故法院认为应按平均原则进行处理,酌定各环节单价为3.25元每平方米。
因双方均未明确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袁学运、李艾荣所完成订单情况,故对上述期间的工资,法院依据双方约定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进行核算。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尚欠李艾荣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工资10457.73元,应予支付。公司要求按照其主张的5045.8元支付,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公司上诉称,流程表中没有签字的部分,不能认定为系李艾荣完成的工作量。原审法院依靠推定,认为没有签字的部分系李艾荣所为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公司的原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核算李艾荣工作量是否应以流程表上的签名为依据。公司主张核算工作量需以流程表上的签名为依据,流程表上没有李艾荣签名的部分不能计入其工作量,但流程表存在大量工序未签名,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且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依据流程表的签名核算工作量具有合同依据,故对公司称没有签字的流程表不能计入李艾荣工作量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原审对流程表中没有签名的部分核算后计入李艾荣工作量并无不妥,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李艾荣的工资无误,二审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