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某房产经纪公司(甲方、出租人)与王某(乙方、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该房产经纪公司将某商品房住宅租给王某居住,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3日至2016年10月2日,租金为每月3300元,租金共计39600元,押金为3300元。
合同同时约定,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甲方核对所有收据押金凭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后,验收房屋内的所有物品,严查屋内水电燃气表数后没有欠费,乙方填写退房申请,甲方7个工作日后退还乙方押金。
双方还约定物业费等费用由王某负担。
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定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其在合同签订当日给付某房产经纪公司押金3300元。
2016年10月2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双方于当日办理房屋交接,王某签写“退房申请”及“物品交接清单”。房产经纪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应由王某负担物业费2212元、刷墙费900元、保洁费230元。
因双方就押金退还事宜发生争执,王某诉至大兴区法院。
庭审中,房产经纪公司对物业费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刷墙费、保洁费提交2张收据,该收据的开票时间分别为2016年10月4日、2016年10月5日,金额分别为900元、230元,收款人一栏均未填写。
对此,王某不予认可,并主张经其事后向租赁房屋的业主了解,物业费已由房东交纳,房产经纪公司并未交纳物业费,租赁房屋在未经墙壁粉刷后已出租他人。对于保洁费230元,王某同意在押金中扣除。
法院判决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房产经纪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房产经纪公司理应退还王某所交纳押金。虽然根据合同约定,应由王某交纳物业费,但就欠付物业费数额,房产经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
对于房产经纪公司所提交金额为900元的刷墙费收据,因收款人一栏为空白,证据形式存在瑕疵,法院不予采信。王某同意在押金3300元中扣除保洁费230元,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据此,法院判决该房产经纪公司应当返还王某的剩余押金3070元。
法官提示
通过本案,审理法官提示租房人,当遇到管理不规范的房产经纪公司时,租赁双方往往会因押金退还事宜发生争执,而押金普遍是1个月租金,并非小数。为了吸引客户,房产经纪公司往往压低租金数额,并通过不退还押金等手段获取利益。
遇到此类纠纷,租户往往慌了手脚,手里只有一份合同,两眼一抹黑,不知道如何着手。这个时候,租户可以参照王某的经验,不妨从大房东下手,获取更多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只要手中握有谈判的筹码,不论是与房产经纪公司协商解决,还是到法院提起诉讼,都会立于不败之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承租人既要理性维权,更要智慧维权。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