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丈夫原是一家公司的采购员。在采购活动中,他发现如果将某一原材料转卖给他人,可以从中获利,遂于8个月前未经公司许可,悄悄通过软件合成的方式,将公司印章直接印在合同上,伪造了公司与厂家的购销合同。然后,就截留原材料进行倒卖。
近日,我丈夫被法院以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请问:伪造印章罪中的印章应该是指以实物形式存在的印章,而我丈夫并没有伪造实物印章,怎么也会构成这个罪呢?
读者:郭凤玲
郭凤玲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你丈夫确已构成伪造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其中,对“印章”的界定应从其实质作用角度去理解,而不应仅限于传统的实物印章。
一方面,伪造印影与伪造实物印章在行为性质上具有同一性。
所谓印章,是指在一定载体上刻制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图章,包括印形与印影。印形是指以实物形态独立存在的印章,也就是实物印章。印影是指为了证明一定的事项而显示在物体上的印章影迹。印形只有加盖在一定物体上,呈现为印影才能发挥证明作用。因此,伪造实物印章呈现印影,与直接伪造印影,最终目的和实际作用并无实质区别。
另一方面,印影与实物印章同样属于国家管理范畴。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其中的套印印章、印模即为印影。
换句话说,就是印章的作用在于公共信用的证明力上,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因此,无论是伪造实物印章还是印影都是对公共信用和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秩序的破坏,故同样为法律所禁止。
此外,印章的表现形式早已不再局限于实物。
印章的核心,不是塑胶或木头,而是以文字、图案等组合的信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文字、图案等组合的信息并非只能局限于塑胶、木头等实物上,它既可以存在于实物,也可以作为影像储存于虚拟空间,现实中的电子印章即属其列。
本案中,你认为印章只能以实物形式存在,而你丈夫并没有伪造实物印章,继而怀疑你丈夫构成伪造印章罪,这一认识是错误的。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