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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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任意撤销 对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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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是否可以任意撤销 对子女的赠与?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张某(女)原系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昌平区南邵镇某小区的一套楼房归儿子小王(14岁)所有。协议签订后,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王某反悔欲要回自己的房屋份额,不知是否可行,于是来到南邵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

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儿子小王所有,该行为属于赠与,如果仅根据《合同法》185条、186条、187条的规定,王某与张某的赠与行为已成立,但因没有办理过户而未生效,王某在房屋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王某的行为并不是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赠与行为,不能仅依据合同法185条、186条、187条的规定,因为王某的赠与行为是在离婚协议书中体现,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是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目的是为了防止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收益的负面影响。为此,王某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而要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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