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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新华社电 按照最新出台的政策,新疆将再次上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涉及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等3项,增幅达7%。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此次待遇调整适用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家属抚恤金的人员,涉及人员共计8423人,上调的费用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并补发。

在伤残津贴方面,新疆在现行计发标准上,一、二、三、四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5元、198元、186元、180元。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由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则每月分别增加143元和133元。

同时,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为工伤职工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26元、99元、78元。此外,按照新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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