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范某入住某快捷酒店,将一手提包寄存在酒店总服务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为其办理了寄存手续。
第二天,当范某拿着取包号牌领取手提包的时候,发现手提包已被他人领走。范某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却认为旅客存包是无偿保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司法解释
酒店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范某的全部损失。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保管人不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还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本案中,当范某入住酒店将手提包存在酒店服务台时,当班服务员也清点了物品,双方的保管合同即已有效。作为酒店,其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保管的义务,所以对范某的手提包丢失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范某手提包丢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房山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