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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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职务发明的专利 私下自行使用同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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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因职务发明的专利 私下自行使用同样侵权

 

编辑同志:

三年前,我受聘于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一项产品的研发。研发所需要的资金、设备、技术、图书资料等,都是由公司负责提供或者联系。通过我一年多的不懈努力,终于完成了该项发明。经公司申请,有关部门已经将专利权授予给公司。

基于该发明完全来自我的聪明才智和劳动付出,且我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见该发明投入生产后,能够带来丰厚的利润,我便准备自行开办企业使用,但遭到公司制止。

请问:我使用自己发明的专利,是否侵犯公司的权利?

读者:童妍慧

童妍慧读者:

你未经公司许可而私下使用,同样侵犯公司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指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由于你所进行发明创造,是你以公司职工的身份,根据公司的要求,利用公司提供或者联系的资金、设备、技术、图书资料等所完成,而你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所以,无论是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方面看,还是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角度来考量,专利权都只能属于公司,更何况有关部门已经将专利权授予了公司。

如果你为了一己之私,未经公司许可,尤其是在公司已经制止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肯定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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