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2月,张某经公开招聘入职某国际知名汽车公司,在公司物料管理科担任物料操作工。
2016年2月,该汽车公司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该汽车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公司做出的决定,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汽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是,开发区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申请请求。
张某不服仲裁结果,诉至大兴区法院,请求判令汽车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380元。
庭审中,被告汽车公司辩称,2016年7月4日至8日期间,张某正常考勤上班,工作量却为零。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对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给予一次严重警告处分。
2016年7月12日,汽车公司领导与张某就严重警告问题进行沟通时,张某对其不断进行辱骂,内容不堪入耳。于是,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对张某“工作期间,无理取闹,辱骂他人”的行为给予一次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连续12个月内受到两次严重警告的,解除劳动合同,不享受经济补偿。2016年9月,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据此,汽车公司认为其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汽车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工作安排的; 在公司区域内或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辱骂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连续12个月内,受到二次严重警告的,解除劳动合同,不享受经济补偿”。该汽车公司曾因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给予其一次严重警告。后,在该汽车公司领导与张某就其严重警告处分问题进行沟通时,张某恶意辱骂了该领导。
法院判决
大兴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企业有权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且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得到公示的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根据汽车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张某存在该汽车公司所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汽车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张某的行为给予相应处分并无不当,汽车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和该汽车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最后,大兴区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服判没提上诉。
法官提示
针对本案出现的情况,该案的审理法官认为,本案中,张某作为汽车公司的员工,应当受到汽车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在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汽车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汽车公司对张某作出两次严重警告后,在征得工会同意的情况下,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
此外,法官还提醒劳动者,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得到公示的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劳动者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同时,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毛希彤 闫俊慧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