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员工权利受损起诉,为何法院不受理?
北京公布5大骗取公证典型案例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 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7年1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 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2017年9月,小汤山镇某村村民李某与顺义区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某装饰公司供给李某钢筋2吨、黏土砖10万块,交货日期为10月底前。后因建材价格上涨,该公司拒绝交货,并称销售建材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无奈之下,李某找到小汤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也就是说,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对外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当然无效,除非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合同外,其他情形应为有效合同。本案中,某装饰公司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建材买卖过合同是有效的,李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装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提示:

所谓限制经营,即体现为国家产业的规制,如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所谓特许经营,即国家宏观经济和整体社会利益的经营活动,如烟草专卖、新闻出版、彩票等;所谓禁止经营,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武器弹药、毒品等。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