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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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权利受损起诉,为何法院不受理?
北京公布5大骗取公证典型案例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 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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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权利受损起诉,为何法院不受理?

 

近日,本报读者姚苏静反映,她在一家公司上班9个多月,可公司一直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半个月前,她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遭到拒绝,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明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全国法院已经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可法院非得要求我必须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甚至在我的坚持之下,仍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姚苏静表示,她对法院的做法十分不解:“难道是我的要求不合理、不合法吗?”

她很想知道,法院坚持不予立案的原因是什么,法院这样做对不对?

说法

姚苏静的要求没有错,法院的做法亦无不当。她对法院的不解,是由于她不了解劳动争议的解决必须先经仲裁这一法律规定。

从法理上讲,姚苏静遇到的困惑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解释:

其一,立案登记不等于“有诉必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即实行立案登记制。但是,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等的,不予受理。

换句话说,就是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并非“有诉必立”,而是应当从管辖、期间、前置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再切合实际作出处理。

其二,姚苏静的诉求应当执行“仲裁前置”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指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如果没有经过仲裁机构的实体审理,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由于姚苏静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以上司法解释第(二)项的内容且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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