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赵某是天通苑某小区的居民,今年3月份在物业办理了地下停车位,当时交了一年的费用2200元,物业公司财务部门给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但是,赵某因离婚现要搬离小区居住,所以想要求物业财务部退还剩余的停车位费用。当时交费的时候,赵某觉得发票没用就将发票扔了,但是现在赵某要求退费的时候,物业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给的答复是,没有原发票就退不了。赵某来到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是否没有原发票就真的退不了车位费?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告诉赵某,物业的做法没有任何不妥,确实退不了。物业公司财务部下次去税务局买发票,作废发票税务局是要回收的,不然就会被处以相应罚款。以所有联次齐全为前提,如联次不齐全的,不得作废,否则,将产生不可预知的风险,尤其是没有发票联也有偷税漏税的嫌疑。账务是需要把原发票联收回作废并加盖“作废”章,然后再开具出已使用过的费用发票金额,两票相抵,把差价退给赵某。由于没有原发票作废不了,也就无法两票相抵把剩余的费用退给赵某,如退还费用,财务则无法平账。最后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向赵某建议,既然退不了车位了,不如把车位转给邻居或者朋友,可以协商适当地收些费用,就算不收费也可以送个人情。
赵某接受了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给出的建议,并感谢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为她解除了心中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