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外来务工人员张某夫妇一直跟着包工头杜某干建筑活,然而杜某却将近大半年没给他们发工资了。近日,张某夫妇得知杜某已负债累累,发包公司暂扣了杜某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张某夫妇担心自己的4.7万元工资会不会打水漂,于是到百善司法所进行咨询:承包人的资产变卖后会优先偿还自己的工资吗?
法律分析:
工人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是工人维持自身和家庭成员生存的需要,事关工人个体和建筑工人群体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批复就工程款作了解释,工程款包含有工作人员报酬及材料款,也就是工资债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建设工程款中得到了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在民生权利和财产权利(包含债权)相冲突时通常首先考虑民生权利。因此张某夫妇的工资一般会优先于抵押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