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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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工“跨界”摘核桃,不慎摔伤谁来赔?
建筑工人务工工资 有优先受偿权吗?
出差期间在宾馆休息时死亡 此种情形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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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工“跨界”摘核桃,不慎摔伤谁来赔?

 

任何案件的发生都有与其相对应的事实,但该事实引发诉讼后因当事人的刻意回避或掩饰,它很可能成为一个永远无法弄清的事实。此时,若对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还原这个事实,那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和责任。两年前,农民工张文化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当时,他在北京市房山区一个康复中心扩建工地上当瓦工。期间,业主让他上树摘核桃。因摘核桃摔伤后,业主不承认安排他摘核桃且拒绝赔偿,工地老板也一直推卸责任。现场见证人因是老板的亲戚和业主的司机,都在帮对方说话。一时间,原本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事实,变成了一个模模糊糊的存在。

无奈,他只得寻求帮助。在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张洁帮助下,通过诉讼划清了责任,并使他于11月17日拿到7万元经济赔偿。

瓦工受邀采摘核桃

不慎摔伤无人赔偿

张文化来自河南省濮阳市农村。今年46岁的他没上几年学,离开学校后一直在家务农。近年来,在老乡带领下他学会一些建筑手艺,最擅长的工作是瓦工。

“2015年9月8日,经多年前认识的朋友刘福满介绍,我来到房山区某镇残疾人康复中心的扩建工地,并从事瓦工工作。”张文化说,“刘福满是专门从事建筑工作的老板,这个康复中心扩建工程就是他承包的”。

“刘福满给我的工资标准是每天170元。”张文化说。他到工地的第3天,即2015年9月11日,康复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王金有找到他,并请他利用干活的空隙帮忙上树摘核桃。

“我觉得活不重,又是老板的业主要求干的,就马上答应了。”张文化说。在摘核桃过程中,他不慎摔伤,同事们把他送到河北省涞水县医院诊治。医生的诊断结论为:双跟骨骨折。

事发后,王金有主动提出赔偿张文化2万元了结此事。张文化觉得赔偿数额太少,希望再增加一些,王金有不同意,并不再理睬他,也不提赔偿这件事。

利用刘福满到医院看望他的机会,张文化向他提及医药费、误工费赔偿等问题,对方说:“你给谁干活受伤,就找谁要。这件事里里外外没有我,我不应该,也不会出一分钱用在赔偿你这次受伤上!”

过了半年时间,张文化能下地行走了,便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他的因工负伤问题。可是,他不知道怎么办?

初次告状主体存疑

通过诉讼获取证据

经介绍,张文化来到致诚公益进行法律咨询,值班律师张洁接待了他。

了解案情后,张律师发现张文化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是在康复中心受伤的事实。他仅有的证据是其和王金有商议赔偿的录音,可这段录音中并未提及受伤的地点。

“从事发到张文化寻求法律援助,已经过去七八个月时间了。因为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收集,我们研究的办案思路是:通过向法院起诉,再在诉讼过程中寻找有利证据。”张律师说。

张文化到法院立案后,第一次开庭主要是确认伤情鉴定事宜,取得鉴定意见书后,张律师帮助他变更了诉讼请求。

第二次开庭,结果并未像张文化想象的那么顺利。

庭审中,康复中心的代理律师提出,张文化并没有在康复中心工作,其受伤的事实也不是发生在康复中心,所以,其诉讼主体有误,其状告康复中心并索赔是告错了对象,应依法予以驳回。

此时,王金有也辩称张文化所受伤害与其无关,与康复中心无关。

面对这种情况,张文化申请法官当庭播放其与王金有就伤害赔偿问题协商的录音。听罢录音,王金有不得不承认张文化受伤与他本人有关的事实,但他主张涉案核桃树并不在康复中心,这些树是他个人的财产,而且已经将摘核桃的工作全部包给了刘福满,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关键时刻,张文化也说那些核桃树确实不在康复中心,是在养老中心。

张文化这一表述,打了张律师一个措手不及。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王金有在庭审中提供了一份合同书,这份合同成为了我方的关键证据。”张律师说。

庭审后,张律师综合分析双方现有证据,认为撤诉并重新起诉王金有和刘福满更为适宜。同时,法官也有如此建议,因此,张文化办理了撤诉手续。

为了尽可能降低损失,张律师主动和法官商议,变更张文化的诉讼请求,降低其诉讼费用。

二次诉讼仍不顺利

被告继续混淆事实

张律师为张文化准备好相关证据后,立即提起第二次诉讼。这一次的两个被告分别是刘福满和王金有个人。

进入程序后,刘福满不认可张文化原来的鉴定结果。因此,法官同意了刘福满重新鉴定的要求。不过,第二次鉴定的结果仍然是九级伤残,与上次一样。

庭审中,刘福满辩称,其仅雇佣张文化做瓦工工作,并未让他去摘核桃。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在2015年9月8日晚上,他发生车祸,11日还在医院住院治疗,因此,他不可能在当天安排张文化摘核桃,张文化因摘核桃负伤与其无关,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金有辩称,其已经把康复中心扩建的所有工程承包给了刘福满,其中包括摘核桃等工作。由于他本人并未要求张文化摘核桃,在张文化自己故意从梯子上跳下来摔伤的情况下,他不应担负任何责任。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刘福满和王金有分别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证人就是当时在场的张某、孙某。张文化说,张某是刘福满的亲戚,孙某是王金有的司机。

张某、孙某当庭作证指出,是张文化自己要求去摘核桃的。

张某称,当时,孙某还说让张文化“别摘了!”最后,是张文化自己从梯子上跳下来的,张文化还说:“感觉没多高就跳下来。”

由于现场只有三个人,这两个人的证言又高度一致,对张文化非常不利。张律师马上指出:两位证人与二被告存在利害关系,而且两人的证言高度一致,不排除庭下串供的可能,故不认可两证人的证言。

摒弃细节分析整体

精确划分被告责任

在事发现场人员多为被告一方、张文化又没有证据证明系由王金有安排他去采摘核桃的情况下,张律师认为,接下来的庭审重点不能放在细节描述上,而应当从整体出发分析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

于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张律师提出,在摘核桃这一工作内容上看,刘福满与张文化存在劳务关系。依据王金有与刘福满签订的合同,安排、组织人员采摘核桃是刘福满在合同范围内的义务。

庭审中,刘福满曾提及案发前曾向王金有说过摘核桃人手不足的问题。另外,刘福满还以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从王金有处获得了合同价款。因此,刘福满从张文化提供的摘核桃劳务获得了实际收益,故应当被认定为接受劳务一方。

对于刘福满撰述其不在案发现场的事实,张律师提出,在张文化提供劳务过程中,由于刘福满疏于管理未尽到相应的组织、管理职责,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王金有的辩称,张律师认为,其作为核桃树的所有人,还提供梯子给张文化使用,在明知劳务现场无负责人指挥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务工安全,应当与刘福满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4月17日,法院判决刘福满赔偿张文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7.3万元。王金有对上述内容与刘福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后,二被告均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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