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公司索赔无依据被一驳到底
网购买到假货怎么维权
大量快递存放代收点 贵重物品丢失谁担责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17年1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抱怨员工不交接工作 伺其离职后索赔10万余元
公司索赔无依据被一驳到底

 

“不管你工作做得多么出色,它都会因为你的离开而被一笔带过。”说这句话的姑娘叫郭祎,她之所以有这样的感慨,是因为在公司被打被骂后,她又被公司告了且向她索赔105065.96元。

公司索赔的理由是她不进行工作交接,私自修改电脑密码、旷工和辱骂同事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尽管仲裁、法院均认定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其诉求,公司仍坚持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11月12日,二审法院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完全相同为由,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郭祎终于松了口气。

因与同事发生纠纷

被辞之后遭遇索赔

在大学学习计算机专业的郭祎找工作非常顺利,2013年一毕业就与北京一家石油数据技术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7月22日。

“我的专业比较切合公司需要,在软件开发、数据服务和地质研究方面很有优势。”郭祎认为自己是性格开朗、善于与人沟通的人,可是,工作一年多后她竟与一个同事产生了心理隔阂。

“突然有一天,这个同事不知是发神经,还是怎么回事,对我先骂后打。尽管我是女生,也受不了这个气。被打后,我还了手。”郭祎说,事后公司却拉偏架,不仅没有处分打人骂人在先的那个同事,反而以打架、旷工为名将她除名。

“既然如此,我也不想再争辩什么,离职走人就是了。”郭祎说,出乎意料的是,公司并没有轻易放过她。

2015年10月,公司以郭祎离职时并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她向公司进行以下交接:1、与职工网络服务平台相关的14项电子版文件。2、办公室储物柜钥匙及门禁卡。3、办公电脑密码。

同时,以郭祎上述行为及旷工给公司带来损失为由,要求裁决其赔偿公司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

员工辩称交接完毕

公司列出损失明细

仲裁庭审时,郭祎答辩称,在职期间她尽职尽责,圆满完成自己担负的各项工作。但是,在被同事无故打骂后,公司不仅不秉公处置,相反,还违法将其辞退。

对公司列举的交接内容,郭祎不予认可。

郭祎表示,上述14项电子版文件系其平时工作所接触,但系多人共同完成的,她做好自己的工作后均在当天上传至系统。况且,这些电子版文件的保管工作并非由她负责,故不存在交接问题。

对于办公室储物柜钥匙及门禁卡,郭祎表示,她离职时已交还公司员工李某,地点在公司附近的沃尔玛超市旁边。当时,李某称公司负责人委托其向郭祎取操作系统的光盘,她顺便将钥匙与门禁卡一道交给李某。

对于办公电脑密码,郭祎称其修改后在离职时已经告知公司同事。庭审中,她当庭再次将密码告知公司,公司核实后表示无误。不过,公司辩称,李某虽系公司员工,但他已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无法与李某取得联系。由于公司从未收到李某转交的储物柜钥匙及门禁卡,故郭祎仍需交付。

对于郭祎离职带来的损失,公司列出了明细。其中包括:

1、因郭祎擅自修改电脑系统密码而未告知其公司,导致公司3天无法开展工作,使其向某研究院提交测试报告的时间晚了3天,造成经济损失1.8万元。这3天时间内,公司人员工资15125.96元、房屋租金2213元。

2、因郭祎2015年8月26日旷工,再次造成测试报告晚向研究院提交4天,造成经济损失2.4万元。

3、因郭祎2013年9月2日旷工,又导致测试报告晚提交7天,造成损失4.2万元。

4、因郭祎旷工,导致其公司重新招聘人员并进行了5天的培训,产生培训费用1000元、培训专员工资2727元。

综上,公司认为,由于郭祎的错误行为造成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故其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损失无关员工

终审判决驳回诉求

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仲裁委提交了如下证据:

1、《软件委托测试合同》及《测试报告提交确认单》,合同载明研究院与公司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0万元,但违约责任没有细则。确认单载明了公司向研究院提交测试报告的情况。

2、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公司租赁胡某的房屋进行办公,且有租金约定。

3、工资代发记录显示了,2015年8月份工资的金额为143605.21元。

4、书面证言载明公司员工彭某、高某、李某等人陈述郭祎私自修改服务器密码,导致其他人员无法登陆服务器的情况。

5、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郭祎于2015年8月16日向彭某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服务器密码。

6、考勤打卡记录,显示郭祎2015年8月、9月存在部分未打卡的情况。

7、关于给予郭祎除名处分的决定等,显示公司以其辱骂同事等为由,对其进行除名处理。

对于公司的上述证据,郭祎仅认可电子邮件打印件的真实性,但表示其修改密码当天即将密码告知彭某,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郭祎均不予认可。

郭祎就其主张提举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内容为职工网络服务平台项目计划。郭祎主张该项目为公司自行开发并测试,并非某研究院委托公司测试。而公司对该邮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仲裁委审理认为,该公司主张郭祎返还其公司相关电子版文件,但在郭祎主张系多人共同完成上述工作、其完成工作后即当天上传至系统、且上述电子版文件并非由其保管的情况下,公司不能提举有效证据证明郭祎系上述电子版文件的持有人或保管人,亦不能举证证明郭祎存在私自将上述文件带离工作场所的情形,故对公司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要求郭祎出示办公电脑密码,郭祎当庭告知且经公司确认无误,故仲裁委对此不持异议。

公司要求郭祎返还储物柜钥匙及门禁卡,郭祎主张其已交还于公司派来向她取操作系统光盘的员工李某。尽管公司否认收到李某转交的上述物品,并表示李某已从公司离职无法取得联系,因导致此种情形无法核实的后果应由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即公司承担,故仲裁委对公司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部分,因公司未就损失的客观存在,以及该损失系郭祎的原因所导致,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仲裁裁决不支持公司此项请求。

由于各项请求均被驳回,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做出与裁决结果完全一样的判决,公司仍然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