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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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伤待遇 职工应搜集3类证据
夫向妻借款给父亲治病,离婚后能否讨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等于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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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夫向妻借款给父亲治病,离婚后能否讨还?

 

离婚之后,前妻黄敏(化名)以一张婚姻存续期间签署的欠条为依据,起诉前夫张华(化名)索要欠条所确认的100万元债务。

然而,张华认为,婚内财产是夫妻共有,这钱根本不能算借用。尽管这些钱是为其父治病所用,他认为,黄敏作为儿媳出这些钱是理所应当的。因此,不同意黄敏的诉求。

那么,夫妻婚内的欠条到底有没有效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部分支持了黄敏的诉求。

丈夫婚内签欠条

离婚之后被索债

黄敏和张华同岁,出生于1970年。黄敏是一名公务员,张华经营有广告公司、美发馆和饭店。两人1996年结婚,2013年10月协议离婚。

2012年1月,两人还没离婚时,张华向黄敏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张华向黄敏个人借款100万元,在2012年7月9日前还清。如没有按时还款,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欠款。

2015年,在两人离婚两年后,黄敏将张华起诉到法院,索要上述欠款及利息。

庭审中,张华否认该欠款。他说实际上自己只拿到了30多万。

“我父亲因肺癌住院,治疗期间支付了大量费用。”张华说,黄敏在此期间给他33万元支付医药费用,但要求他出具100万的欠条,不给欠条就不给钱。

张华说,因当时急需用钱,不得已出具了这张欠条。他认为,毕竟两人是十几年的夫妻,而且赡养老人是两个人的责任,财产又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他认为从妻子处拿钱理所当然,不存在借贷关系。

张华还表示,在婚内他自己承担了家庭的大部分支出,黄敏因本人收入有限只能负担个人支出和家庭的少部分开支。在离婚后,考虑到黄敏曾经给过父亲的医药费,他还出资30多万给黄敏买了一辆车,用于接送孩子上下学。他认为,如果婚内的欠款成立的话,那他出资购车的行为便应该算是还款了。

张华否认拿黄敏100万元,黄敏拿不出支出100万的银行账户明细。不过,她表示这100万是分两笔钱拿到的现金:一笔是从自己的哥哥处借来的,哥哥家庭富裕,是当场拿出的现金给的她。另一笔是自己放在朋友处的投资及收益,朋友家是做生意的,家中常备现金,所以这笔钱也是现金给付给她的。

为此,黄敏的哥哥和朋友在法庭调查此案时都给出了证言,支持黄敏的说法。而张华对两名证人的证言都不认可,并坚持要求两个证人出庭作证。黄敏则反对两人证出庭。

百万欠款不存在

按照借款计利息

最终,法院只确认张华拿到了33万的现金,没有支持欠款100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张博说,本案中,黄敏应该就两人形成借贷关系,且张华将这100万用于个人事务或个人经营活动提供证据。但黄敏没有对此提供充分的证据。

黄敏向法庭主张这100万元来自于其家人的出借和朋友处的投资收益,但拒绝两位证人到庭接受询问,又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

在张华承认收到了33万的情况下,法庭结合借条内容,认定两人之间的借贷金额为33万元。同时,法庭认为两人约定的4倍银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张华自认收到33万元款项,所以法院认定张华向黄敏给付借款利息应以借款本金33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6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对于离婚后张华替黄敏支付购车款30万元一事,黄敏称这是张华的自愿行为,属于赠与。张华表示双方离婚后,黄敏提出换车,其考虑以前黄敏对自己的帮助,所以为黄敏购买了奥迪汽车。法院认为,离婚后张华替黄敏支付购车款30万元并无还款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是针对33万元的还款。所以,法院没有采信其辩论意见,最终判决张华偿还黄敏33万元及利息。

婚内欠条是否有效

应看双方意思表示

张博法官介绍,判断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首先要看夫妻间是否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查明所谓借据仅仅是夫妻之间约定的家务辛苦费、出轨精神补偿费,事实上并非真正的债权债务往来,这样的借条应当认定无效。

如果借条确实是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确有债权债务往来,那么,就要看夫妻之间是否对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如果有约定,就与普通借贷没有区别;如果没有约定,也没有个人名下的婚前财产,就要考虑当事人签订借条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款项的用途。如果借款是出借给另一方的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该借款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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