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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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等于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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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1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等于铁饭碗

 

案情介绍:

昌平区百善镇的杨女士在某公司上班已满十年,并于今年的3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年初,杨女士感觉身体不适,检查得知患了乳腺癌。自2月至今她一直休假接受治疗。近日,杨女士所在公司以病假过长、不适合本职工作为由,单方面通知要与她解除合同。不能理解的杨女士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永久合同吗?怎么还能被辞退?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向杨女士解答道: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没有确切终止时间,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的前提下,单位或劳动者都可以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杨女士的情况而言,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其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故在正常的医疗期限内,公司以杨女士休假时间过长为由对其提出辞退也是不成立的。

当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及第八款对此也做出相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此,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就得养我一辈子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希望杨女士能转变这一想法,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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