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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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仍需交纳供暖费 供热不暖应注意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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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11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屋空置仍需交纳供暖费 供热不暖应注意固定证据

 

近日,通过梳理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审结的1553件供热纠纷案件,大兴区法院发现随着供暖费收费标准的变化,以及煤改气集中供暖后温度是否达标等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而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也是各种各样的。以下两类多发案例,既为矛盾的解决提供了方案,也为防止纠纷的产生提供了参照。

【案例1】

房屋空置仍需交费

如果停暖要办手续

某供暖公司为丁某所有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因丁某未交纳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三个供暖季的供暖费,供暖公司将其诉至大兴区法院。

丁某认为,其购买房屋后至今未使用,暖气的阀门也没有开启,屋内暖气不热,因未享受供暖服务,不同意交纳供暖费。

法院审理认为,供热合同的履行以供暖为常态,以停暖为例外,丁某抗辩阀门关闭家中停暖,根据举证规则,丁某应对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其未就此进行举证,故丁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供暖公司供暖费共计8000余元。

法官提示

大兴法院速裁庭副庭长桂盼盼说,本案是一起供热纠纷典型案例,而且是多发案例。在审判实践中,业主购买房屋后空置无人居住、使用的情况十分常见,此种情况导致所有权人不能直接享受供热服务并因此不愿意交纳供暖费。此外,还有一种现象是人房分离,使得供热单位与业主无法有效沟通,进而导致业主不能及时交纳供暖费。

事实上,即便是无人居住不需供热的房屋仍然应当全额交纳供暖费。当然,这里也有特殊情形。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但是,停暖并不意味着免交供暖费。

为保持集中供暖的小区整体热供应,供热单位需对小区整体供热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支付一定成本费用。因此,业主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供热单位支付基本供热费用,每个采暖季的基本费用按采暖费的60%支付。

【案例2】

供热不暖应留证据

合法维权

某供暖公司为沈某所有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因沈某未交纳2014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三个供暖季的供暖费,供暖公司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沈某提出该公司供热温度不达标不应交纳供暖费,并提交2015年1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计量检测所出具的室温测量报告。

该监测报告显示:沈某家室内空气温度测量结果为:一楼客厅(45.63平方米)12.46℃、二楼客厅(21.95平方米)11.40℃、二楼卧室(11.15平方米)12.80℃、三楼卧室(20.61平方米)13.78℃。

经法院与该检测所核实,确认该测量报告真实有效。

据此,大兴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18℃)4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根据上述测温客厅、卧室面积与该房屋建筑面积的占比与测温结果,法院酌情对沈某的供暖费予以减免。

法官提示

大兴法院速裁庭法官刘璨说,供热纠纷中许多业主都以室内温度不达标为由不交供暖费,但是,这些案件中业主的胜诉率都比较低,主要原因就在于业主举证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发生供暖季温度不达标的情况时,业主要注意固定和保留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刘璨说,倘若出现供暖不暖的情况,业主应及时地联系供热单位或者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求工作人员上门测温并形成书面的测量记录。也可以像本案中的沈某一样,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测温并形成测温报告或者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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