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近3年受理570余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其中58%判决结案。此类案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合同约定不明、装修的处理及补偿、违章建筑出租、房屋不符合约定用途等方面,下面这则案例,就是因为房屋不符合约定用途造成的。
2015年12月,承租人方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该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的一处房屋改造成火锅店。
合同签订后,方先生按约定支付了房屋租金和押金,并对房屋按照火锅店的标准进行装修,仅装修设计费就花了262500元。
可是,方先生在工商局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因涉案房屋所在的由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整体楼盘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验收,所以,环保部门未受理方先生的餐饮环评申请。
由于缺少环评餐饮许可手续,方先生未取得工商执照,无照经营一段时间后遭到多次处罚。由此,方先生以某房产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1000余万元。
大兴区法院审理认为,某房产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方先生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其作为出租人应当保障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同时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可是,因该公司提供的租赁物存在隐蔽瑕疵,导致方先生租赁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某房产公司赔偿方先生各项损失430余万元。
法院提示
针对本案,大兴法院提示:房东作为出租人,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有房屋产权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对外出租时就可以百无禁忌了。对于出租房屋的一些隐蔽瑕疵,房东本人可能不清楚,或者虽然了解但以为对于出租使用目的不会存在障碍,所以,在签合同时满口答应承租人的房屋用途。
本案中,出租人允许并限定方先生租赁房屋只用于开办火锅涮肉店。结果,虽然其他手续都顺利通过,但因房屋环评尚未通过,导致方先生投入大量装修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虽然本案判决后涉案房屋的环评手续得以通过,但已经于事无补。在这里作个假设,倘若出租人提前意识到环评手续的重要性,并对此提示方先生注意,双方就不会因此发生重大损失和矛盾纠纷了。
法院之所以没有全部支持方先生的诉求,原因是他在房屋装修完毕后不能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其仍违规无照经营餐馆,无形中扩大了损失。对这部分损失,其本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法院建议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应及时止损,尽快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房屋,防止损失扩大。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