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郭慧茹反映:两个月前,一男子在市区租了一间办公室后,化名刘某在一家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因这些招聘信息中的工作岗位劳动强度不大,待遇十分丰厚,许多人纷纷前往应聘。
刘某在接受应聘时,要求所有来访者一律在其办公室先进行一番自我介绍,然后,自费到其指定的诊所体检。
由于体检后长时间没有下文,一些求职者开始产生怀疑。
这些求职者通过查阅网站信息,发现该网站在刘某发布招聘信息时,并没有介绍刘某的真实身份及相关工作单位的真实名称。于是,他们先后7次向网站反映情况并要求给予答复,可网站没有理会。此后,又有不少求职者找刘某应聘。
最终,刘某因担心东窗事发,携带12600元现金潜逃。经调查,刘某早已与诊所谈好,每人收取300元体检费,其中诊所得100元,其余全部回扣给刘某。
郭慧茹及上当受骗的求职者想知道:在这起案件中,在刘某归案前,这些应聘者能否要求网站赔偿其损失?
说法
应聘者有权要求网站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一方面,本案所涉网站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也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上述规定的内含之一,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表现为事前提示与事后监管。
事前提示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注册时,需要对其发布信息的行为进行警示,告知其应该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事后监管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发现虚假信息后应该及时删除或断开链接,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或被侵权人的投诉后应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虚假信息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本案中的这家网站作为招聘信息服务提供者,自然要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可它既未对发布者刘某作出任何警示,甚至没有要求其提供真实的名称和身份信息,在被人举报后,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客观上也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该网站应对求职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网站须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上述被骗求职者有权要求该网站对其所受侵害承担赔偿责任。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