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法援律师巧妙周旋终化解两年多争议
怀柔工商专栏
如何辨别房产经纪公司 “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17年11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因欠薪多次上告 企业为赌气故意拖延
法援律师巧妙周旋终化解两年多争议

 

一般来说,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裁判是最有效,也是最权威的定纷止争方式。可是,胡克辉与其所在公司之间的矛盾在用这些方式解决时却不“灵”了!

为讨回应发的工资差额、为了认定工伤并获得工伤待遇,胡克辉一次次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直到13个裁决、一审和二审判决都作出来了,公司与他之间的这些纠纷还没有解决的迹象。

走投无路之际,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于帆在员工、公司、仲裁员之间来回穿梭,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最终使双方两年多的争议得到化解。近日,胡克辉拿到公司转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总计120213.4元。

拖欠工资不认工伤 员工被逼接连起诉

今年40岁的胡克辉是湖南省永顺县人。来北京工作前,他一直在家务农。2011年3月2日,经熟人介绍,他应聘进入福建一家新材料公司在通州区开办的北京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3月2日至2013年3月2日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其岗位为操作工、破碎工。

2012年7月30日,该用人单位变更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公司。双方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延伸到2016年12月31日,其他合同内容则未改变。

可是,该企业在2014年12月1日停止经营后,将胡克辉调整至保卫处当门卫。期间,由于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其工资,双方发生争议。

与公司交涉无果,胡克辉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1-4月的工资差额。同时,他以听力明显下降为由,要求公司为其进行职业病检查并申报工伤,但公司予以拒绝。为此,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

2015年8月20日,公司单方决定解除胡克辉的劳动合同。

接下来,胡克辉再次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2015年5-7月的工资差额。

公司随之停发了胡克辉的工资。从2015年9月起,胡克辉每月申请劳动仲裁一次,要求公司分别给付其在2015年8、9、10、11、12月份被违法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

员工公司积怨深重

化解矛盾调解为上

胡克辉不停地状告公司,这让公司对其越来越反感。

胡克辉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后,2015年11月23日,人社局向其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16年1月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达到伤残七级标准。

有了这些依据,胡克辉可以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了。可是,公司不认可人社局的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同时申请重新鉴定胡克辉的伤残等级。

“不论公司状告人社局结果如何,只要它一直告下去,即使最终输了官司,我想拿到钱也很困难。况且,公司仅走法律程序,就能在时间上拖延我一两年时间。”胡克辉说,作为外地农民工,他等不起。无奈,他申请了法律援助。

看着胡克辉手里的13份仲裁裁决及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于律师问他:“你为什么要不停地与公司打官司,一月一次申请劳动仲裁?”

“是公司逼的!少给工资不说,最后还把我给开了。”胡克辉愤怒地说:“我的耳朵在当破碎工时受到伤害,现在听不清了,公司不给我做职业病检查,不申报工伤,还口口声声说让我一分钱拿不到!”

胡克辉表示,他与公司已经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一定要把官司打下去,争出个高低上下。

于律师认为,从表面看,本案十分简单,该要工资要工资,该主张工伤待遇主张工伤待遇,这种官司不论打到哪里,也不论打到什么时候,都得判决公司给钱。但进一步分析,案件并非这么简单:

第一,最初与胡克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福建公司设在北京的分公司,此后,分公司又变成了现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公司。这意味着如果让福建公司承担责任,而它现在仅仅是北京公司的投资人,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

第二,北京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如果等案件审结再进入执行阶段,该企业是否具备被执行能力无人能够保证。如果到时企业可供执行财产,胡克辉注定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面对如此情况,于律师认为,解决本案纠纷的最好方式就是调解。

初次调解一波三折

多种因素导致停顿

然而,调解是有基础前提的,并不是谁想调解就能调解。

确定办案思路后,于律师开始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第一步就是让胡克辉撤回刚刚立上案的、其主张公司支付2015年12月份工资的仲裁案。经过多次劝解,胡克辉才同意撤案。

紧接着,于律师给公司打电话说明和解的意愿,同时,将胡克辉撤回最后一个仲裁案信息也传递公司。可公司接电话的人不耐烦地说“别找我”,就把电话挂断。

于律师把电话打到福建公司,总机转来转去最终转到了人事部。于律师称福建公司为总部,顺势将北京公司与福建公司联系起来,请其站在公正的角度上处理本案。可是,对方说要向总经理汇报。

最终,于律师等到答复是:“我们不承认胡克辉是工伤,也不认可他的伤残鉴定结论。现在,我们已经申请重新进行鉴定了。”

调解的大门一下子被关上了。不过,于律师认为,这不代表调解进行不下去。

“从交谈中可以看出,公司并非没有调解意愿,只是因重新进行工伤鉴定这道门坎阻止了双方调解的步伐。这个结没有解开前,调解只能暂时停止。”于律师当即告诉对方,重新鉴定一定不会推翻此前的结论,如果重新鉴定结论出来后与此前一样,双方再进行调解。对方满口答应。

2016年3月3日,重新鉴定结论出来了,且与此前相同。于律师再次联系对方时,对方表现的态度很诚恳。基于此,双方谈及胡克辉依法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以及工资等问题。

就在此时,仲裁委通知胡克辉此前申请的2015年8-11月份的四个工资案件将要开庭。考虑双方正在调解,于律师与仲裁员沟通想推迟一下开庭时间,但仲裁员不同意。

与此同时,公司起诉人社局、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也进入开庭程序。双方的调解进程一下子“卡”住了。胡克辉这时打电话给于律师说:“不想再等单位调解,因为公司根本没有诚意。”

于律师与公司联系时,公司态度也变成:“胡克辉爱怎么着就怎么着,公司不怕他!”

几经斡旋重启和谈

合理让步换来回报

调解陷入僵局后,胡克辉向于律师讲述了自己此前在公司的遭遇。

原来,公司与胡克辉解除劳动合同后,另行与他人签订了协议,将门卫工作承包出去了。但胡克辉每天仍按时到岗,并在值班本上签名记录当班情况。公司对他这种行为十分反感。

因新来的门卫值班人员都是居住在附近的人,为了对付胡克辉,公司将水管掐断,不让他打水喝。尽管如此,胡克辉依然坚持着,天天到门卫室上班。

考虑到公司已经停止经营的现实,于律师告诉胡克辉,如果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那就需要他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既然公司已经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其应当离开企业。这不仅是胡克辉应当做的,也是继续推进双方和解的前提。

胡克辉听从于律师的话离开了公司,公司才同意重新对他做出处理。当双方就工伤待遇、工资数额补差等争议问题初步达成一致意见时,公司向法院递交了撤销行政诉讼申请,不久,获得法院批准。

接下来,公司同意由其为胡克辉申报工伤,并给付其各项费用合计12.5万元。基于此,胡克辉同意减少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数额,由原来要求的5000元降为了2000元。

看到这种情况,于律师终于放心了。可是,偏偏就在这个时候,福建公司负责调解工作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离职了。新的负责人一上任马上提出一个问题:

截至2016年12月份,因公司一直未中断给胡克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以,要求把单位缴纳的,以及单位代胡克辉缴纳的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从12.5万元中扣除。这一算,又是近万元的费用。

胡克辉认为公司根本没有诚意,此前的调解统统是在耍赖、想歪主意耍花招,根本目的是拖延时间。因此,他告诉律师:要坚持把官司打到底,即使最终结果不好,也无怨无悔!

见到胡克辉如此态度,公司明确表示:胡克辉如果不同意把社保的钱扣除,公司就和他干到底,不让他占企业一分钱便宜,并放出狠话:即使将来法院判决了,也不会让他拿到钱!

于律师从法理角度,向胡克辉说明公司的要求不是胡搅蛮缠,且合理合法之后,他同意将应由自己个人承担、公司已代缴的4786.6元扣除。

收尾阶段再起波澜

律师力争员工获赔

相互顶牛的胡克辉与公司刚把情绪平稳下来,到仲裁委后仲裁员不干了。

因为此次调解需要出具仲裁调解协议,审理本案的仲裁员说,员工的工伤待遇是社保机构的职责,在仲裁一案中,这一部分不能作为调解的内容。同时,在调解书中不能有公司不履行相关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条款。

于律师一听这话,马上提出:如果工伤问题不能解决,这次以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矛盾冲突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了调解的意义。

与仲裁员交涉无果,于律师立即联系仲裁科长,请其协调本案。但这位科长说:“仲裁不能干预行政权”、“违约的事情仲裁管不着”……

好不容易达成的调解意向,难道就这样前功尽弃了吗?

不甘心就此罢手的于律师直接找到仲裁院长反映此事,经了解双方的冲突情况及仲裁、打官司的状态,院长同意在仲裁调解书里不写2000元违约金条款,其余部分全部作为调解内容。

最终调解结果是:1、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前为胡克辉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并于社保机构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汇入单位对公银行账户后3日内转入胡克辉指定的银行账户。

2、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前,向胡克辉付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总计120213.4元。

近日,胡克辉给于律师发来微信及图片,说他准备在家乡开办一个山鸡养殖基地,靠自己的双手改善全家人的生活。

□本报记者 赵新政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