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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继父抚养教育 继子应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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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曾受继父抚养教育 继子应尽赡养义务

 

记者近日从怀柔区法院了解到,2015年至今年8月该院审结的赡养案件中,有9成以上是老人状告子女要求给付、增加赡养费的。其中,张某与其继父刘某之间的纠纷,就是因为要求增加赡养费引起的。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和张某之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2月25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二人结婚时,被告张某16岁,正在上学。张某与刘某系继父子关系,随其母亲与刘某共同生活。此外,原告刘某有一亲生女儿,随其母共同生活。2009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与张某之母离婚。

刘某曾于2012年12月向怀柔法院起诉张某给付赡养费,法院判决张某给付刘某每个月赡养费100元,刘某医药费未能报销部分,由张某负担三分之一。

2016年12月,刘某再次起诉至法院,称其年老残疾,腰间盘滑脱,膝关节滑膜炎,急需要做手术,而且需要保姆照顾,要求增加赡养费,并要求张某负担医药费的二分之一。

张某认为刘某要求不合理。

首先,刘某对其并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抚养,其母亲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其因品学兼优在初中、高中一直享受学校和国家的困难经济补助、奖学金等。

关于张某就读大学一事,张某称:刘某曾明确向其表示不会为其花一分钱。此外,其就读的首都师范大学是公费教育不需要学费,每月都有生活补助,大学期间勤工俭学,未跟刘某要过钱。

其次,张某称,其母亲与刘某离婚后,刘某不断骚扰、恐吓他,严重影响他的生活工作。他自己生活困窘,可刘某每年的医药费水涨船高,尽管刘某有自己的医疗商业保险可以报销,但刘某不去报销。现在,刘某已经将生病当成了牟利的手段,天天去看病,有时候一天去多次医院。这种情况,已经导致其生活困难,靠借钱度日。

由此,张某不同意刘某的要求。

法官说法

怀柔法院雁栖法庭法官夏阳说,法律规定,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负有赡养扶助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刘某与张某母亲再婚时,张某尚未成年,此后一直随其二人共同生活,因此刘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刘某现在身体残疾,对正常劳动构成实质影响,可以视为生活困难。张某作为受刘某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刘某。

夏阳法官说,原告刘某所需的赡养费用,应由子女共同负担。本案中,刘某未要求其亲生子女承担赡养费用,法院对其意见予以尊重,但其他子女应承担的份额应予扣除。

综合考虑张某受刘某抚养教育时间长短等因素,法院认为张某应负担的刘某的生活费及保姆费数额应当少于原告刘某的亲生子女。随着物价上涨,此前张某每月给付原告刘某的生活费100元已不能满足日常生活开支,法院予以适当调整。

根据原告的身体状况,怀柔法院酌情考虑张某应支付的保姆费。对于医药费的承担,根据2013年民事判决书并考虑实际情况,确定医药费用由张某负担三分之一已经合理。故刘某要求被告张某负担医药费变更为二分之一,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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