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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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向霸王条款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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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1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向霸王条款说不

 

案情介绍:

北七家镇居民陈女士国庆假期在某商场花398元买了一条羊绒围巾,回家后才发现有一处抽丝,找到商场要求换货,可店员称该围巾是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协商未果后,陈女士来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

法律分析: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陈女士买到的打折商品,同样享有三包服务。

最终经过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店家,充分释明法律,店家最终同意为陈女士更换围巾。

工作站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不要忍气吞声,可以通过和商家协商、拨打12315投诉、向工商举报、到法院起诉等途径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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