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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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法援律师巧调解使俩民工共获赔1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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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家住流村镇的王某和前夫1996年结婚,2003年年末离婚。离婚后,孩子归前夫抚养。离婚半年后,出于对孩子的关心,王某经常去照顾孩子的生活。2004年末,在前夫的一再请求下,王某又开始和前夫一起生活,但是一直没有办理复婚手续。但是近几年,前夫又开始不务正业,二人之间也吵闹不断。王某于是决定再次“离婚”,并要求和前夫平分财产,遭到前夫拒绝。因此,王某来到流村司法所咨询能否和前夫平分财产?

法律分析: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王某和前夫未办理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对此,法律不认为是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没有再次“离婚”的说法。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工作人员建议王某就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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