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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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法援律师巧调解使俩民工共获赔1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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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农民工分别在两家单位工作,但他们遇到了同样的问题——都是在上班第一天受到工伤损害(一伤一亡),都被各自单位拖延赔偿——
法援律师巧调解使俩民工共获赔113万

 

员工在遭遇工伤损害时,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一再推拖不欲赔偿,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打官司维权。可是,来自四川50岁的武大安和来自山东62岁的白现明就不适宜采用这种方式。

10月13日,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于帆在向记者介绍情况时说,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作为他们二人最后的、不得已的办法。因为,他们都是经人介绍来到单位,都在上班第一天受伤。此时,不要说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他们甚至连单位叫什么名字、给谁干活都没弄清楚,到法院告谁呢?况且,他们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很难得到法律支持。此外,白现明还存在已超过60周岁,若按工伤维权道路比较漫长,若同时处理交通事故维权事宜,其获得赔偿时间还要延长等问题。

据此,于律师结合案情,采取以理服人、调解结案的方式,快速将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并使武大安和白现明分别获得了66万元和47万元的赔偿。

上班第一天即被撞伤、摔伤 一人住院年余一人很快死亡

“我与武大安一个在山东、一个在四川,来到北京打工时又不在同一个单位,彼此互不相识。可是,共同的命运把我俩连在了一起。”白现明说,他没见过武大安,只听说过他的名字。他知道武大安,是因为他到致诚公益寻求法律援助时遇到了武大安的亲属,相互聊天后知道了对方。

白现明说,他出事时在北京市丰台区一个地铁施工工地工作,时间是2015年10月29日15时左右。当时,他在工地出口推着小车前行。突然,一辆大型公交车闯过来将他撞倒在地。当天,正是他上班的第一天。

随后,白现明被送到右安门医院进行救治。医院诊断结论为:左侧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粗隆间骨折。经过一年多的治疗,他基本具备了出院的条件。

2016年12月10日,武大安经人介绍进入北京一家清洁公司,专门从事广告牌清洁工作。当天,他就与几个同事共同到丰台区清理广告牌上的污垢。

上午九点多时,站在数米高脚手架上,正在擦拭广告牌的武大安,因脚手架突然倒塌摔落在地,当即昏迷,不省人事。医院诊断其为多脏器损伤,并告病危。

2016年12月21日,经过10多天紧急抢救后,武大安不治身亡。

单位积极施治但回避谈赔偿

若贸然提起诉讼于员工不利

“住院治疗是笔不小的开支,在病情不再恶化,只需保养康复的情况下,我愿意接受一笔经济补偿回家治疗,不给单位增加更多的负担。”白现明说,单位对他的救治是积极的、主动的,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肇事单位和他的用人单位虽然都愿意让他出院回家,但谁都不想把话说开。

“这也难怪!给多少钱?由谁给?单位也得合计合计。”白现明说,他比照工伤算了一个数,大约100万元,但单位的人不理睬他。

今年年初,白现明经人介绍来到致诚公益求助。在这里,他遇到了武大安的亲属。

武大安的亲属说,武大安受伤后,他们曾找过于律师,于律师给了他们一些建议。但武大安去世后,单位一直拖着,不给丧葬费、抚恤金,不给赔偿金。由于他们不懂法律,也不知道武大安应该享受哪些权益,所以,再次请求于律师给予帮助。

于帆律师接待他们后,了解到他们二人均在上班第一天受伤,没签劳动合同,至求助时仍不能讲清具体用人单位的名称,因此,维权难度很大。

“白现明还存在年龄超过60岁,无法认定工伤等问题。同时,他的交通事故侵权还没赔偿。这两项加起来,他打官司维权的时间会更长。”于律师说,从他们二人的情况看,由于欠缺证据,若贸然起诉不仅不容易达到目的,即使实现了他们的目的,也会拖延更长的时间。因此,最好的方法是从调解入手促成双方和解。

促和解需摸请对方心理

沟通时收证据以备不测

于律师说,任何案件的调解都是讲究方法技巧的,在法律框架下还要摸清对方的心理。否则,很难成功。

在接手两个案件时因两人均在医院治疗,于律师决定采用张弛有度的方式推进维权过程。这时,最有效的做法就是“拖”,不动声色,对单位察言观色。

“因为二人正在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此时,若急于调解一次性解决问题,不仅不会收到预想效果,反而会引起对方反感和惊觉。”为此,于律师告诉武大安和白现明的家人,此时一定不要直接谈赔偿事宜。

“这样做,一是可以麻痹对方,让对方继续支付医疗费,保证抢救治疗费用到位。同时,也为受害人亲属收集证据留下充足的时间和机会。”按照于律师的建议,武大安和白现明亲属通过短信、录音等多种方式收集、查找了一些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他们所受伤害与工作密不可分的证据。

“这种做法看似在拖,实际维权的步伐却一刻没有停止。”于律师说,根据他们收集的点点滴滴的线索,最终查询到了武大安的工作单位,知道其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公司,专门从事保洁工作。为了不惊动公司,于律师继续在幕后指导武大安的爱人和孩子与公司周旋。

与此同时,白现明案交通事故的工作也在继续进行。由于交管部门一直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白现明家属心里有点焦急。

于律师告诉白现明不要着急,因为公交公司跑不掉。如果打官司,不用其索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公交公司也会要求交管部门划清责任。届时,用人单位也跑不掉。

分清轻重缓急制订调解方案

通过公证保证赔偿款项落实

武大安与白现明的案件既有共同之处又存在不小的差异,为此,于律师采用分清轻重缓急、分别推进方式进行调解。

“武大安案应当急事急办,避免夜长梦多。”于律师说,武大安在医院抢救室抢救一天没有醒过来,两天过后仍然没有醒过来。经过10天的抢救,武大安最终在一堆医疗仪器陪伴下告别了他深深眷恋的这个世界。

考虑到夜长梦多,于律师决定正面出击,直接找单位谈赔偿问题,同时确认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始,武大安所在单位与律师估计的一样,找出种种理由推脱责任。但在充分的证据证明下,对方不得不承认武大安是其员工,在本单位工作。

但是,对方又提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武大安没有按操作规程操作,是他图省事儿站在梯子上让下面的人推梯子走,这样才导致梯子散架将他摔下来。

对此,于律师说:“武大安是你们公司的员工,他发生了工伤事故,不论他是否有责任,单位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法律规定,工伤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不能因员工有过错而减轻单位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于律师将《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条款一一指给单位负责人看。看后,单位不再狡辩。

堵住了单位的口,于律师马上在调解方案上作文章。

为促成双方和解同时为武大安争取最大利益,于律师欲擒故纵,先按人身损害赔偿说事,提出单位应当依法赔偿武大安人身损害赔偿100多万元。

单位一下子被这个数字“震”住了!

见此状况,于律师提出可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赔偿,这样计算的赔偿标准是66万元。单位听完这个数字后松了一口气,并同意接受这样的赔偿。

可是,单位提出要以单位法定代表人名义签订调解协议并分两笔支付这些赔偿。为避免赔偿款项不落实带来的风险,于律师同意对方意见,但要求第二笔付款金额应当占比较少的份额。

针对单位担心给钱后武大安家人不火化遗体、继续闹事等顾虑,于律师借机提议双方采用公证的方式解决纠纷。通过公证,武大安家属在其遗体火化当日从单位领取56万元,剩余10万元于2017年3月31日给付完毕。

“白现明案件与武大安相反,该缓则缓,该急则急。”于律师说,尽管白现明的赔偿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但在其住院期间案件事实逐渐清晰起来。

经查,白现明的工作单位是山东一家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其承包的工地与一条公交专用道相连。在此种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及公交公司均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现明与公交司机承担同等责任。这个认定,有效促进了案件的调解。

其一,因交管部门拖延一年后才作出事故认定结论,在白现明对认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交管部门希望双方和解处理。其二,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希望因这起事故影响与交管部门的关系,因为,他们毕竟占用了公交专用道路,一旦关系搞坏会给施工带来不利影响。其三,白现明的工作单位系分包单位,它更不希望因此案破坏其与总承包单位的合作关系。

基于上述因素,于律师在调解时积极与公交司机、公交公司、用人单位沟通,使其同意给付47万元赔偿金。各方达成初步协议后,于律师又提出赔偿金只能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必须在调解后立即给付且不少于30万元,第二次支付间隔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单位担心调解后白现明继续索赔,于律师在调解书中增加一项条款:即白现明收到全部赔偿金后,放弃追究各方的责任。这一约定,看似在约束白现明本人,实际上也为白现明在对方未履行约定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做了准备。

调解协议签订后,白现明的妻子提出了异议。因为,她听别人说,像白现明这种情况,对方应该赔偿100多万元。

针对她的这项主张,于律师告诉她,如果进入法律程序并经过司法鉴定,根据白现明的伤情以及相关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情况,其拿到赔偿可能还不足47万元。如果其错过调解时机,不仅赔偿款要减少,何时能够拿到款项也是未知数,很有可能拖延很久。最终,她接受了律师的意见。

与此同时,于律师积极与总承包公司联系,由总承包公司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兑现调解款项。目前,白现明已经回到老家山东疗养,身体恢复得不错。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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