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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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三度援助维权 劳动者终获2.5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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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7个月被辞退 公司否认形成劳动关系
工会三度援助维权 劳动者终获2.5万元补偿

 

入职到父子三人开的赴汇跶技术公司后,业务员朱蕴雯仅工作7个月便被辞退。她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方却说因她学历造假从未被聘用。在仲裁、一审败诉后,公司又上诉至二审法院。近日,经工会三次助力维权,单位同意和解,朱蕴雯获得了2.5万元补偿。

二审现场:

单位称员工学历造假

法援人员针锋相对反驳

9月11日上午,中级法院庭审现场。

上诉人赴汇跶技术公司的法人代表蔺二强正在陈述:“我公司从未聘用朱蕴雯,与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9月,我们招聘员工时她曾来应聘,因其学历造假,公司没录用她。在我哥哥蔺永强雇用她期间,她想做我公司的兼职业务员,私下还印了名片。事实上,我公司与她根本不存在形成劳动关系的前提和条件,更谈不上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了。所以,我方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劳动者一方的代理人——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于益,答辩时显得很平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法官问蔺二强:“你认识朱蕴雯吗?”

他答道:“招聘时见过,但我们未聘用她。”

于益拿出一个毕业证和几份复印件递给法官:“这是朱蕴雯的大学毕业证书。现在都联网了,单位可以到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网上进行查询,便知其学历是真实的。”

朱蕴雯在一旁说道:“招聘时根本没有学历造假一说。我是经陈东垡和蔺长生面试而被聘用的,每天的工作也由陈东垡安排。”

“陈东垡和蔺长生在你公司是什么职务?”法官问单位。

“陈东垡是业务经理,蔺长生是公司董事长。”蔺二强答道。

于益又说:“我们在仲裁和一审时提交了收入证明,上面盖有单位公章,这完全可以证明朱蕴雯与赴汇跶技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蔺二强反驳道:“朱蕴雯以买车需要贷款为由,欺骗前台工作人员吴雪为她出具收入证明,但该收入证明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均不相符,纯属虚构。对此,吴雪不但提供证言,一审时还出庭作证。所以,这个收入证明是非法获取的,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无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审法院更不应采信它。”

法官问他:“你们公司谁保管公章?”

蔺二强说:“我自己。”话音未落似乎觉得说漏了嘴,马上补充道:“前台工作人员吴雪知道公章放在哪里,就是一审时出庭作证的办事员。”

法官继续问:“吴雪现在是何职务?”“她已经辞职了。”“何时辞的?”“不知道。”

法官边看双方的证据边问蔺二强:“你跟蔺永强是什么关系?”

蔺二强回答:“他是我哥。虽然他是股东,但他不在公司任职,更不是财务负责人。从对方提供的短信和银行明细看,朱蕴雯与蔺永强之间有收付报酬的情况,所以她是蔺永强雇用的劳务人员,仅受蔺永强指派提供劳务,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又问:“你哥做什么业务?有资质吗?”

蔺二强摇摇头:“不知道。”

“蔺永强雇朱蕴雯做什么?他们之间有协议吗?”“不清楚。”

这时,于益对法官说:“我们有两项新证据:一是两封邮件,是朱蕴雯刚入职时陈东垡给她发的培训资料,其中包含公司章程、股东决议、业务空白合同、业务提成说明等;另一个是短信,是公司一客户不知道朱蕴雯已被辞退,上个月发短信谈以往合作中的业务问题。”

朱蕴雯补充道:“邮件是通过公司的公共邮箱发给我的,单位员工都用这个,我在职时也用过。”

法官问单位该邮箱是否属于公司的,蔺二强看过新证据后点头认可。

“邮箱有密码吗?”面对法官的问题,蔺二强迟疑了一下,说:“有。我、哥哥和我父亲都知道密码。该邮箱的发件人和收件人都是公司内部员工,我不知道朱蕴雯是怎么得到的,但对这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我方均不认可。”

于益说:“朱蕴雯在赴汇跶技术公司工作期间,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公司之间存在从属性,其提供的劳动是赴汇跶技术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她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理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我们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单位拒绝调解,法官宣布休庭。

案情回顾:

入职爷仨开的公司

员工干7个月被辞退

2015年9月中旬,朱蕴雯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自称是赴汇跶技术公司的业务经理,看到她在网上发的简历,说该公司正在招人,问她是否愿意应聘。了解福利待遇、岗位和工作环境后,她答应去参加公司招聘。

经董事长蔺长生、业务经理陈东垡面试,公司决定聘用朱蕴雯。同年10月12日,她正式入职该公司,做了一名业务员,其具体工作则由陈东垡给她安排。

上班后朱蕴雯了解到该公司是蔺家父子三人合开的,父亲蔺长生任董事长,公司大事都由其作主;大儿子蔺永强主管财务,小儿子蔺二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外联公关。她说:“董事长经常下工地,蔺二强也不常在公司,而我主要在外面联系业务,所以对他们父子三人,我能经常见到的只有蔺永强。”

入职时公司约定,每月10日发放工资,每次都是蔺永强通过其个人银行账号转到员工的工资卡里。对于这一点,朱蕴雯毫不在意:“只要按时发放工资,由谁给都行,我没意见。”

2016年5月23日,单位以公司所经营的项目不受国家支持、企业存在资金困难为由,口头与朱蕴雯解除了劳动关系。她对此难以接受:“入职后单位一直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刚干7个月就把我辞退,这太随意了。”

于是,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5月23日与赴汇跶技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接着,她又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其符合受援条件,该中心指派工作人员于益代理此案。

员工维权:

获仲裁支持

一审法院判单位支付赔偿

仲裁审理时,由于朱蕴雯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赴汇跶技术公司口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她主张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其后,仲裁委裁决:双方于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向朱蕴雯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6万元。

仲裁败诉后,单位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单位否认与朱蕴雯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法院判定其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

于益向法庭提交4项证据:一是朱蕴雯工资卡的银行对账单,证明每月10日左右,公司通过财务负责人蔺永强的个人银行账号将工资转给当事人;二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载明:赴汇跶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蔺二强,股东及出资信息显示为:蔺永强,自然人股东;三是收入证明,其内容为:兹证明朱蕴雯,身份证号×××,系我单位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现任职务为业务员,其月收入为5000元,特此证明。落款日期为2016年3月1日;四是微信截屏记录,其内容是朱蕴雯与蔺永强就发放工资进行沟通。

质证时,单位对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主张它是朱蕴雯自己填写的,并欺骗前台的吴雪加盖公司印章。为此,单位提交证人吴雪的书面证言,并让其出庭作证。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向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且就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出具证据加以证明。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及银行对账单,蔺永强作为赴汇跶技术公司的股东,且作为公司法人的亲哥哥,在每月相对固定的时间向朱蕴雯个人账户打款,单位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未完成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单位对朱蕴雯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朱蕴雯主张的她于2015年10月12日入职赴汇跶技术公司,并于2016年5月23日离职、月薪5000余元的内容予以采信。

不久,法院判决:双方于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赴汇跶技术公司向朱蕴雯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2万元。

结局:

或将面临罚款

单位同意和解并支付2.5万元

连续输了两场官司,赴汇跶技术公司仍表示不服,又上诉至中级法院,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庭审后的几天,蔺二强到法院提交材料时,法官给他作思想工作。朱蕴雯曾在法庭上说,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再到社保部门去投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该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若被劳动者举报或投诉并经查实后,用人单位不但要为员工补缴社保费,还可能面临支付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这样一来,赴汇跶技术公司仅社保一项就要支付高额费用,相比调解结案,肯定是后者更为划算。在权衡利弊后,单位同意调解。

对于朱蕴雯来说,自从仲裁胜诉后,单位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欲扭转败局,无论起诉、上诉,她都得奉陪:“为了维权,占用了我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我现在有工作,频繁请假哪个单位也不愿意,所以我宁肯少拿点钱,也希望这个案件尽早结束。”

在中级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近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赴汇跶技术公司一次性给付朱蕴雯补偿款2.5万元,就此解决双方之间的全部争议,再无其他争议和纠纷。

就这样,一起持续了一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因工会在仲裁、一审、二审共三次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终于彻底划上了句号。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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