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小刘和小郭于2015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因性格不合,二人分手。
分手后,小刘发现自己怀孕了。经过一番心理挣扎,小刘决定把孩子生下来。由于工资收入不高,小刘找到小郭要求小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小郭称,二人已分手,且孩子是小刘自己要生的,和自己无关,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孩子作为小刘和小郭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小郭作为生父,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小郭不直接抚养孩子,故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太平桥司法所 王辰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