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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美容烧伤眼睛 网络交易平台赔偿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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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9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女士美容烧伤眼睛 网络交易平台赔偿8000元

 

做美容时接电话致眼睛不适,被诊断为角膜炎、眼及附属器烧伤,李女士将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狸家公司)、田女士诉至朝阳法院,经审理法院近日判决河狸家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8107元。

基本案情

去年10月22日,李女士通过河狸家公司应用软件订购手艺人“水悦舒”,即田女士的“冬季海洋补水+眼部经络疏通”服务产品,并向河狸家公司支付服务费58元。

当日下午13时许,田女士至约定地址为李女士提供美容服务,并于当日15时许结束。美容后,李女士感到眼部不适,于次日凌晨3时至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角膜炎,眼及附属器烧伤。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河狸家公司和田女士连带赔偿医药费844.98元、误工费18645.4元、交通费162.8元。

法庭辩论

李女士称,当日田女士提供的服务是按摩脸部和眼部,服务前田女士并未告知不能睁眼睛。服务过程中突然有电话打进来,她睁眼接电话时美容液流入双眼。之后,田女士用棉签进行了擦拭,没有做其他处理。下午,她发现视线模糊。晚上,眼睛开始出现灼痛,以至肿胀到无法睁眼。

田女士称,其在服务前告知过李女士不能睁眼,但记不清李女士是否接过电话。服务过程中并没有使用美容液,使用的都是膏体,用的也是棉片,并没有用棉签擦拭。

河狸家公司和田女士均表示,田女士并非河狸家公司的员工,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系合作关系。

此外,河狸家公司提交录音,证明李女士去年10月29日才与其联系告知受伤,其客服人员一直在积极与李女士、田女士沟通,但李女士和田女士对于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各执一词。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本案中,在没有其他有效在场见证人且二被告未提供证据排除李女士的损害后果与田女士提供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考虑到李女士接受眼部美容项目与就诊时间衔接的紧密性,以及李女士伤情与接受的美容服务所涉部位的一致性,并根据在眼部美容过程中美容产品本身就存在较高进入眼内可能性的生活常识,可推定李女士目前的损害后果与田女士提供的眼部美容服务具有因果关系。

田女士作为提供美容服务者,应当在提供美容服务前告知注意事项,并在美容产品进入接受美容服务对象的眼部后进行积极妥当的处理,但田女士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上述义务,故法院认定田女士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李女士自认在其接受服务过程中其因接打电话而睁眼,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在提供美容服务者未告知在眼部美容过程中应避免睁眼的情况下,亦应根据常识尽量避免睁眼,以免造成损害发生,故法院认为李女士行为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法院根据本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认田女士和李女士的过错比例分别为90%和10%。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河狸家公司自认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承诺先行赔付,并同意在法院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形下对李女士进行先行赔付,再由其另行向田女士追偿。李女士和田女士对此表示同意,法院亦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法院判决河狸家公司赔偿李女士相关合理损失8107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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