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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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四至”不明 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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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四至”不明 引发的纠纷

 

案情介绍:

近日,北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涧头村村民路某、张某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求解决坟地争议的事宜。

原来,张某自2003年4月30日起承包地块名为“后地”的0.52亩土地,承包期为30年,并与涧头村农工商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路某家坟墓位于张某承包地以北。2007年路父去世后,按照当地习俗埋葬在路某爷爷坟墓西南方向。2014年,张某立水泥柱拉铁丝网,将路父的坟墓围住,妨碍了路某进行祭扫,路某要求张某将水泥柱铁丝网拆除,张某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矛盾。路某称路父的坟墓不在张某承包地范围内,张某不应当将路父的坟墓围住,并提交了该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如下:张某承包地北侧与路某家族原祖坟地相邻,张某今年在路全生坟地西面和北面两侧,用水泥杆和刺网所圈范围属于集体土地,不在张某承包地范围内。特此证明。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路父的坟墓是否在张某的承包地范围内。在本案中,承包合同中对张某承包地北至、南至描述不清,但对面积有明确约定,根据工作人员现场勘测,张某所围铁丝网南边未到道路,与两侧其他承包地相比位置相对靠北东。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已经明确表明张某所围住的路父坟墓不在张某承包地范围内,张某所立水泥柱和铁丝网已经妨碍了路某对其父亲坟墓进行祭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相关规定,路某要求张某拆除铁丝网和水泥柱,理由正当,最终,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张某同意将私自圈围的铁丝网和水泥柱拆除。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之原则。墓地作为生者祭祀先人之场所,是其寄托哀思、缅怀先人、满足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保护生者对墓地的合理使用不受侵犯也符合我国的善良风俗和传统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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