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混吃混喝奖”是侮辱何来激励?
人人都来维护美好的环境
也说女职工 “隐孕”入职
提高警惕
普及急救知识 理应“从娃娃抓起”
共享单车投放监管须有大数据思维
放生眼镜蛇者被拘 具有警示意义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9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也说女职工 “隐孕”入职

 

宁波某公司一女员工隐孕入职,享受了相关待遇后又提出辞职。此事经媒体披露,舆论多指其有失诚信,理应谴责;但也有人为其辩解称,企业歧视女性求职在先,“隐孕”乃“不得已之举”。在下对这种说辞不能苟同。

认定某人行为的对错,首先要看结果。结果错了就是错了,不能以前置条件辩解。譬如某人伤害了他人,造成恶果,总不能因为假设对方“恶意在先”而减轻责罚。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企业歧视女性求职,(如招聘时询问女职工婚育信息)倒是那位女工刻意隐瞒了怀孕的事实,入职三天才宣布怀孕,究竟谁“恶意在先”,不是很明了吗?即便如此,企业方面也并没有辞退她,反而允许她“孕期几乎没有正常工作”。可见,企业方面在保护其合法权益上没有什么可指摘处,甚至可以说仁至义尽了。然而,该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又递交了辞职信,什么理由呢?不知道。如此,人们只能推论其应聘是来“蹭”孕产假待遇的。如果说,这种推论“刻薄”,那么,较之该女职工的行为,哪个更恶意?!

毋庸讳言,某些企业在招聘中确有歧视女性的现象,但随着法律的明确禁止,以及工会对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力度的加大,这种情况已经显著改观,至少,企业方面不敢明目张胆了。这就是进步。与此同时,作为劳动者也必须明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在法律尚不健全,或者某种行为尚未纳入法律规范的背景下,企图靠“钻空子”谋取不正当权益,你可能规避了法律约束,但必须为自己的丧失诚信“买单”。

□一刀(资深媒体人)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