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女告母:你有退休金不花,留着干吗?
游泳班“包学会” 没学会怎么办?
公司倒闭四年 未兑现调解协议 法官巧妙协调 员工获赔120万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17年9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郑女士的父母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二人各有3个子女。如今,二位年逾九旬、离婚后未再复婚的老人又生活到一起,但只有郑女士及其妹妹赡养他们。因无力承担赡养费用,母亲有退休金却不往外掏,郑女士只得起诉。
女告母:你有退休金不花,留着干吗?

 

北京市民郑女士近日将母亲起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她称自己已经无力独自负担母亲在敬老院的费用,而母亲每个月有养老金却不肯拿出来支付自己的开支,郑女士要求母亲拿出养老金承担敬老院的费用,不足部分再由子女共同负担。

在案件审理期间,她给母亲写了一封长信,细数了自己多年来赡养母亲的辛苦和其他子女对老人的冷淡。在法官的努力下,案件调解解决,母女达成了谅解,老人以后的生活也有了妥善的安排。

老人不用自己的养老金,女儿能让她拿出来作为敬老院开支吗?针对本案,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和法官详细解读了子女对老人究竟有哪些赡养义务。

父母育有八子女

仅有两女养老人

郑女士表示,其95岁的母亲和93岁的父亲于1989年离婚,父亲离婚当年回成都再婚。她有三名同母异父的哥姐,另有三名同父异母的哥姐,还有一名同父同母的妹妹。

2010年7月,父亲丧偶后回到郑女士身边。郑女士将父母放到一起赡养。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与母亲办理复婚手续,为此郑母非常不满,经常谩骂其父,其父现在的身体每况愈下。

在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郑女士为父母请了保姆。但母亲与保姆吵架,导致十天左右就得更换一次保姆。无奈之下,郑女士将父母共同送到四季青敬老院进行赡养。从2011年12月至今,两位老人一直在敬老院居住。

郑女士说,她的三名同母异父的哥姐和三名同父异母的哥姐均在北京市城区居住,可他们对父母非常冷淡,有三个兄姐几年都没有来看望父母。而郑女士同父同母的妹妹患有较为严重的风湿性心脏病,也不能每天侍奉父母左右。自2010年7月至今,她独自支付母亲全部生活费和敬老院的费用,医疗费则由自己和妹妹各出50%。现在,她支付这些费用也有点吃力。

另外,郑女士还表示,自父亲回来至今6年半时间里,母亲始终不肯动用养老金,并把这些钱全部积攒起来。母亲为了拉拢其他子女,经常口头或书面承诺赠与其存款。

给母写信诉衷肠

请求指定监护人

郑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公证书、母亲写的字据、存折、敬老院工作人员、家政人员和邻居的证言,证明其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母亲的养老金数年来一分钱未动,且母亲另有存款数十万元。

郑女士还向法庭提交了给母亲洗脚、掏耳朵和带母亲吃饭的照片,以证明自己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

立案以后,郑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封写给母亲的信。大意如下: 我已经退休,自己的养老金不够缴纳敬老院的费用,您再不将自己的养老金拿出来,我实在无力担负。我每天都去敬老院为您服务,从不间断地照顾您,给您洗下身、洗脚、给您带来好吃的,也得不到您的同情。我实在没有办法,只能突破伦理的底线将您告上法庭。为了请您重新规划生前余年,请您在法庭上重新指定监护人对您进行日常生活照料。

在信中,郑女士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由其他子女在固定的居住地照顾母亲。方案二:由郑女士照料母亲,但母亲要把养老金(银行存折)放到敬老院财务室,由敬老院财务室每月从银行存折上划转敬老院开支,不足部分由郑女士和妹妹共同垫付。

同时,郑女士保证每周带母亲出敬老院吃顿馆子,买母亲喜欢的食物。郑女士还要求母亲把五名亲生子女都约到法庭上,出具存款单据,并说明余款如何分配、由哪位子女监管。

郑女士在信中称:“坚决不能造成在您百年之后,其他子女都向我索要您的存款的局面。”

两次调解终破局

老人余生有安排

庭审中,郑女士母亲仅在答辩时称郑女士所诉事实和理由不清楚、不成立,但对证据未当庭进行质证。虽然双方当庭不同意调解,主审此案的海淀法院法官刘艳没有放弃,并在庭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

刘艳法官了解到,郑女士对父母双方颇尽孝道,敬老院和街坊邻居也有目共睹。其母亲的退休金并不算低,但长年一分钱未动。如果加上其它存款,其母亲手里已经积攒了数十万元。

在法官耐心询问下,郑女士的母亲犹豫许久终于吐露心声:她考虑到自己是再婚,和老伴在婚前均有其他子女。如今,两人又离婚了,家庭关系十分复杂。老人对今后自己的境遇非常恐慌,很怕没人管,所以才拼命攒钱防老。

针对这种情况,刘艳法官劝老太太珍惜眼前人,多顾忌身边的、对自己正在尽义务的子女的感受。同时,也劝郑女士和其妹妹体谅老人的想法。明白老人的心结后,郑女士及其妹妹表示再仔细考虑下调解方案。

最后,老太太表示,她决定由小女儿即郑女士的妹妹赡养,所有养老金和存款也都交给小女儿保管和支配,但郑女士必须对老太太尽义务,对其他子女是否尽义务不做强求。

达成这样的谅解后,郑女士撤回了起诉。

说法

所有子女都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北京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蓉认为,虽然老人对其他子女是否尽义务不做强求,但是根据法律,其他子女依然对老人有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所以,老人不给子女分配自己的财产,子女也不能不尽义务。“如果将来老人生病,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需要更多的照顾,依然可以要求郑女士和其他子女一同尽赡养义务。”

许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所以,本案中郑女士要求母亲拿出养老金先支付敬老院费用,不足部分再由自己和其他子女补充,这是合理的。

“本案中的老人已经九十岁高龄,郑女士本人也已经退休,如果单纯要求郑女士来负担老人的护理费用,确实是非常沉重的。”许律师说。

刘艳法官表示,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赡养标准应以老人的实际需求为限,并综合考虑家庭、子女收入、负担等因素。本案中,郑女士母亲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在郑女士母亲能够独自负担的范围内,法院一般不会再对子女做强制性的要求。但需要明确的是,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满足,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主要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即便是老人在经济上能够负担一部分或基本能自足,子女仍应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

许蓉律师认为,像本案这种家庭关系复杂,子女众多的家庭,让不能在身边尽孝的子女在经济方面承担义务是比较妥善的赡养方案。“老人虽然有不菲的积蓄,但是,那是她余生的保障。如果让所有子女共同负担她的生活护理费用,分摊下来,每个子女都能承受。而且让老人保留这部分积蓄,老人的未来将有更好的保障。”

□本报记者 李婧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