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进京务工的刘军在北京一家汽车4S店工作。可近年来,店里的生意越来越不景气,老板便将门店及员工“打包”转让给另一家企业,还用不容商量的口气对员工说,愿干就干,不愿干走人,没有一分钱补偿。8月25日,法院以该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判决老板向10名员工支付50万元经济补偿。(8月30日《劳动午报》)
因经营不善亏损,4S店“打包”将门店及员工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无奈之举。可是,4S店老板漠视员工的合法权益,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后竟然没有给员工一分钱补偿,就不能不让员工感到心寒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显然,4S店老板那样冷酷无情地对待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4S店老板被法院判赔偿50万元给员工,一点也不冤。
现实中,一些老板并非“不懂法”,而是习惯于把自己与员工看成是一种主仆关系和雇佣关系,根本没有顾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内心感受。加上个别老板专横霸道,许多时候,员工即便遭遇不公,也通常是敢怒不敢言,只好忍声吞气,和谐劳动关系、员工幸福感更无从谈起。
就此而言,法院秉公执法,为普通劳动者的权益撑起“保护伞”,值得点赞。的确,确保员工权益不受侵害,我们不能光指望老板的“良心发现”,更重要的是要靠法律的健全和给力。□和法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