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对家庭、对企业、对社会的发展具有主要的意义。如果企业用工只打自己的小算盘,坚持以“利”为大,而不是坚持以“人”为本,纵能够赚得个盆满钵溢,也是在自闯“雷区”,于自己无益。
8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涉企业用工不规范案件审判工作的主要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发布典型案例。一中院民六庭庭长赵悦对典型案例进行了解读,并指出,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工管理不规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程序不合规,属涉企业用工不规范案件主要问题。(8月26日《工人日报》)
员工是什么?是企业赖以发展的根本,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用人单位是什么?是劳动者的家,更应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对家庭、对企业、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企业用工只打自己的小算盘,坚持以“利”为大,而不是坚持以“人”为本,纵能够赚得个盆满钵溢,也是在自闯“雷区”,于自己无益。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解聘规定、未履行强制缴纳社保义务、未事先告知工会就解雇员工等等,媒体梳理的这些劳动用工中存在的典型案例,绝非只是个案,在某些领域可以说是一种常态。企业这些“任性”之举的背后,一方面侵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亵渎了法律尊严;同时,对企业自身的发展更毫无益处可言。
以最典型的社保为例,近日“51社保”发布的2017《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显示,超七成企业“低缴”员工社保。事实上,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即便劳动者申请或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依法缴纳、代扣代缴义务。
约束企业用工的“任性”之举,首先,这些用人单位应该树立合法用工意识,一方面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在制定企业内部规定时,不仅要依法依规,而且也应走好民主路线,尊重广大职工的意愿,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遵守程序性规定;当然,最重要的是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方面,应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权益。
其二,需要外在的约束。重点是发挥好工会的内部协调作用、调解委员会的源头化解作用、劳动监察的监管督促作用。尤其是工会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在关键时刻,应勇于站出来为职工表情达意,呵护好他们的权益;于劳动监察部门而言,加强日常监管,规范企业行为,一些“任性”之举就会消弭。
再者,于广大职工而言,也无须畏惧用人单位的“任性”之举,在法治社会需要依法办事,企业再牛,也不能逾越法律。因此,面对企业的无视法律、不尊重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也就完全没有必要胆怯和容忍,拿起法律维权,不仅是保护自己的需要,一定程度而言,也是为了用人单位不会擅闯“雷区”。一句话,唯有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实现多赢局面。
□杨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