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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家具反悔 工商调解退货
家具公司投机失败倒赔员工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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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搞承包想泯灭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细辨真伪还原事实真相
家具公司投机失败倒赔员工5.5万

 

承包作为一种重要经营模式,因其具有管理效率高、节约成本等优势被广泛采用。王明光所在的家具公司就是看中了这一点,才将喷油车间承包给他的。为此,双方还签订过两份承包合同。

承包后,王明光一个人可以干原来5个人的活。只有工作量太大实在干不过来时,他才临时找一些人帮工。因此,该公司节省了不少人工及原料成本。可是,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公司业务出现大滑坡并严重拖欠员工工资。

去年5月,王明光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却以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和一审法院也以双方系承包关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近日,二审法院在认真辨别相关事实基础上确认双方系劳动关系,改判该公司向王明光支付5525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踏实肯干又能管理

公司让其承包车间

王明光是湖北省蕲春县人。1979年10月出生的他虽没上大学,但做得一手好木工,对油漆工艺也颇有研究。2008年3月18日,他应聘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这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我入职后一直从事木工工作,这是公司的主要工作。当时,公司收取我500元押金,说是为了公司及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需要向公司缴纳这一笔钱。这些钱至今没有退给我。”王明光说,与他一起工作的几个同事,没干多长时间都走了。

由于王明光干活不偷懒,有时还能提一些合理化建议,使木材一次加工成功率提高很多,2010年3月21日,公司与其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1日的劳动合同,并将其调整到喷油车间担任喷油工。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提拔他担任喷油工班长。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应该的,也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这样做的,但在我们这里好像是一种奖励,谁干得好才给谁签!”王明光说,“不管怎样,公司能留下我,我也有了工作,能挣钱、有口饭吃比啥都强。”

2015年1月29日,公司与王明光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油房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明光组织油房所需要的熟练工人,按照公司要求完成油房工作任务。公司按时支付王明光每月承包费1万元。同时,还约定春节工厂放假期间按天计算承包费。

王明光说,2015年3月以前,油漆车间有5个工人,其业务是按照公司的要求为所有产品涂漆修饰。其承包后,更多的是他一个人干活,只有活多时再请人一起干。

因为欠薪提出辞职

公司拒付经济补偿

“承包与不承包确实不一样。承包车间后,我觉得压力很大。为减轻我的压力,我妻子也来到公司跟我一起干活。”王明光说,这样干下来虽然辛苦,个人收入也确实增加一大块。

2016年4月15日,公司与王明光再次签订承包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承包方式仍是用不用工、用多少工人由王明光自己决定。不过,这个合同将承包费计费方式变更为:每月保底费5000元,外加按完成喷油面积计算的计件费用。

而这时,公司经营业绩一路下滑,从2015年12月开始就开不出工资了。为此,公司有50多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起诉,要求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连续两个月领不到承包费,2016年5月31日,王明光也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和其他工人一样提起了仲裁。

王明光的仲裁请求事项包括:要求公司退还押金500元。按照其离职前月均工资8128元计算,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6.909万元。此外,还有被公司拖欠的2016年4月工资5420元、5月工资5000元。而公司完全拒绝了这些请求。

2016年10月31日,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有据可查的事实,王明光与公司系承包关系。由于其未能举证证明公司收取押金的事实,故驳回其各项请求。

是否属于承包关系

两级法院认识不一

王明光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王明光入职该公司后先后担任木工和喷油工,公司2016年1月、2月工资表载有他的情况,3月、4月没有。2016年6月12日,公司出具欠条,上写“今欠王明光3月、4月喷油承包工资1.542万元。”双方认可公司已支付欠条中的1万元,且公司同意支付欠条中余下的承包费5420元,并表示如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公司应当向王明光支付5月份的保底承包费。另外,王明光出示的储蓄对账单记载,其承包油漆车间前的月最高收入为5082元。

根据公司与王明光所签《油房承包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法院认为,公司与王明光于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为承包关系。因此,王明光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根据王明光提交的欠条,以及双方2016年签订的《油房承包合同》的约定,公司应向王明光支付2016年4月承包费5420元及5月份保底费5000元,公司也同意支付,故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判决驳回王明光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后,王明光和公司均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由于王明光坚持上诉,故二审法院决定继续审理。

根据公司出具的欠条、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双方均认可的曾经支付王明光1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公司仍欠王明光工资1.042万元尚未支付,故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应当补足该款项。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是双方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签订承包合同期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对此,公司主张双方在上述期间已经变更为承包关系。王明光不予认可公司的说法,并主张双方仅仅是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其与公司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亦有根据自身状况,确定其经营管理与业务开展的具体形式。

二审法院注意到,王明光与公司签订的《油房承包合同》约定,王明光进行油房工作时所用的原材料由公司提供,王明光需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需要服从公司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调配和检查,并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合同条款还特别规定,王明光应当随叫随到,如果不到的话,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无事,王明光还需要服从公司的其他安排。这些条款表明,王明光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支配与服从、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关系,二者的关系明显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关系。

此外,双方在第一份《油房承包合同》中约定,公司需每月支付王明光承包费1万元,包括补伙食、补工龄、尘补、房补等福利。在第二份承包合同中,公司又约定王明光每月保底费为5000元另加计件费,标准按每完成喷油面积300平方英尺22元计费。这些约定属于王明光的具体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与计算方法,尤其是第一份承包合同中涉及的伙食、房补、工龄等均为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事项。

由此,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虽然记载的是承包,但具有实质上的劳动合同的性质。对公司依据上述承包合同主张双方属于承包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因公司与王明光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王明光,同时王明光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该项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期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并驳回王明光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请求有所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王明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均认可的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向王明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5250元。由于王明光未能举证证明公司收取押金的事实,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

企业内部承包不能阻断劳动关系

综合分析王明光的诉讼经历,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陈星说,其仲裁、一审败诉是由于承包合同的表象掩盖了事实,案情之所以能够反转,是因为王明光在坚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将时间段前移至签订承包合同前。这一改变,让二审法院马上意识到了一审中存在的事实认定问题。

接下来,案件的重点是确认承包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要刺穿“承包”这个“面纱”,必须有扎扎实实的法理依据。

陈律师说,关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相关部门早有规定。原劳动部劳险字〔1992〕27号《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此外,原劳动部劳办发[1993]224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指出:“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

陈律师说,从以上复函可以看出,原劳动部确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很大的差别,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一句话来总结,那就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能阻断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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