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江艳)本市户籍租住公租房可以申请落户,非京籍租房可以申请子女就近入学……昨天,本市重磅发布租房新政,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备受关注的子女入学和落户方面,《通知》明确,承租人为北京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为非北京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承租人为北京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承租人为非北京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根据《通知》,市住建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京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
《通知》鼓励当事人使用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获得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通知》还规范了租金、押金的收取和支付,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求按季、年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季、年收取租金;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或托管方式和退还时间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出租人对退还押金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为保障承租人合法稳定居住,《通知》要求,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外,《通知》还规范了承租人使用出租住房的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服务以及加强对住房租赁个人信息的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