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花乡地区的刘卫国是丰台区一家国营企业的职工。2016年,年满60周岁的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老刘在单位时对工作尽职尽责,整天忙个不停,退休后,无事可做的他瞬间觉得生活失去了乐趣。于是在2016年年末,老刘应聘到家附近的一所私营企业。企业负责人告诉老刘,因为他是已退休人员,所以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与老刘签订一份简单的“返聘协议”。
2017年年初,老刘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左腿腓骨骨折。事后,老刘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告知:其情况虽然符合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但由于老刘是退休返聘的人员,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老刘心想,自己确实是在上班途中出车祸的,这怎么就认定不了?如果没法认定成工伤,自己又该怎样获得赔偿呢?带着这些问题,老刘来到了花乡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认真听完老刘的叙述,并对老刘的疑问依次做了解答。首先,我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上述规定说明,男性工人只要年满60周岁就“应该”退休。并且,已退休的职工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而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的人当然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
其次,从老刘的情况看,他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的伤,但作为返聘人员,老刘退休后与私营企业建立的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而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因此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同时,工作人员还告诉老刘,如果其与私营企业签订的 “返聘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老刘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第三者人身伤害,老刘可以请求私营企业对其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