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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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 怎样才能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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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8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以“工作付出与工资收入不成正比”为由辞职 法院判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动辞职, 怎样才能得到经济补偿?

 

无论延时加班还是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均按每小时5元支付加班费。在单位不同意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谷勤琴提出辞职。可她写的辞职理由是“本人工作付出与工资收入不成正比”,因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结果她主张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诉求未获支持。

加班费标准太低班长辞职

10年前,三十多岁的谷勤琴来到北京打工。经老乡介绍,2009年5月4日,她入职尼榎景观艺林公司工作,被安排到清洁班做了一名清洁员。过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公司跟她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一次,但这次公司没给她劳动合同文本,对此她说:“不光我一个人,单位里所有人的手里都没有劳动合同,若为这个我去跟领导要,显得咱信不过单位似的。续签的劳动合同好像6年,期限截至2020年。反正我在这儿工作呢,不给就不给吧,我也没把它当回事儿。”

入职两年多时,因谷勤琴工作积极性高,能吃苦,公司将她升职为清洁班的班长。

尼榎景观艺林公司有一处园林,每逢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都会有很多人参观游玩,而负责整个园林景区卫生保洁工作的清洁班,要保证每天有人上班工作,加班就成了每一个清洁员的加常便饭。

清洁员按划片分责任区,虽然是班长,可谷勤琴也有她自己每天上班要打扫的区域,但同时她又要安排员工加班、轮休,还得负责记考勤和工作量并按月上报。遇上谁家里有事、休假倒不开时,谷勤琴还得替其他人顶岗,所以她加班、干活儿都比别人多,但收入并没有相应增加。

谷勤琴介绍:“前任班长因为挣钱少辞职了,单位之所以让我当班长,就是看重我这个人好说话,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从2015年五一起,单位还经常让我夜间在公司值班,但从没给过值班费或者倒休。为这事我找过领导,他们说各班长轮流值班是公司的规定,且每次值班就是在办公室里睡觉,有特殊情况才联系相关领导进行汇报,可从建立这项制度起,从未发生过特殊情况,所以作为班长值个夜班是工作需要,单位根本用不着支付值班费。”

“对于加班工资,单位有统一的标准:延时加班1小时5元,加班一天(无论双休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均为50元。后来有人说公司给的加班费太少,法律规定的标准比这多多了,可谁也不敢去跟领导提,就找各种理由不加班,作为班长我只好多干活儿。就这样,我的劳动付出与工资收入相差太多,一来二去,我也受不了,在公司不同意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我于2016年4月30日提出辞职。”她说。

劳动者索赔经济补偿未获支持

辞职回家后,谷勤琴越想越不是滋味:“我在单位干了7年,没白天没黑夜地工作,就这么辞职一走太亏了。”

一位曾维权获胜的老乡也劝她:“你是因为公司少给加班工资才辞职的,这种情况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再说了,你上班第一年单位没给你缴纳社保费,他们也得赔。你去仲裁告吧,不能便宜了黑心老板。”

于是,谷勤琴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在职期间各种加班工资、2009年5月4日至2010年4月30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

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尼榎景观艺林公司支付谷勤琴2009年5月4日至2010年4月30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200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看到这样的裁决结果,谷勤琴的心一下子凉了:“工作7年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加起来有好几万呢,怎么一点都没给呢?”她对裁决不服,马上到法院起诉,然后又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服中心指派工会签约律师李春娟为她代理此案。

“您的工资是多少?为何辞职?”李春娟律师与谷勤琴谈话,了解案情。

谷勤琴答道:“劳动合同里约定工资是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实际上我每月的基本工资是800元,再加上绩效和各种补助什么的,每月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也就3000元。我之所以提出辞职,是因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

看了谷勤琴拿来的证据材料,李春娟律师皱起了眉头:“出勤汇总表和加班统计表上均没有加盖单位公章,也没有相关负责人签字,若单位不认可就很难被法院采信,主张加班费的诉求可能还会被驳回。”

看完仲裁裁决书,李春娟律师又问:“单位在仲裁庭审时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称你在离职原因一栏里,填写的是‘因本人工作付出与工资收入不成正比’,那是你写的吗?”

谷勤琴有点不好意思:“是我写的,我当时就是这么想的。”

“你这样填写辞职原因,又是你主动辞职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就很难获得支持了。”听李春娟律师这么一说,谷勤琴低下了头。

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应获得的补偿金数额,李春娟律师又重新进行了计算:“具体数额有差异,庭审时再帮你争取一下。”谷勤琴感激地点点头。

工会相助职工多得未缴社保补偿

法院庭审。

对于谷勤琴的诉求,单位答辩称:“她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单位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薪酬,可她每个月实际收入近3000元,多出来的部分就是加班工资。所以,单位已按照法律规定向她支付加班费了。另外,她是自己提出辞职的,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单位提交考勤记录和加班费已付清单作为证据。

谷勤琴说:“因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所以我才提出辞职。”

法官问道:“原告主张加班有证据吗?”

“有。”说罢,谷勤琴将出勤汇总表和加班统计表提交给法庭。

单位说:“这两份证据上面没有我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因此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官又问:“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谷勤琴面露难色:“我们班加班都是我统计,每月上交后由单位保存,但单位提交的加班及考勤记录都是假的。”

接着,李春娟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不久,法院判决:尼榎景观艺林公司支付谷勤琴2009年5月4日至2010年4月30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补偿及失业保险补偿共计2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有所增加,但谷勤琴仍希望能获得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于是她又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证据效力不足导致诉求被驳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谷勤琴在职期间与清洁班其他人每月都有大量加班,而单位统一按每小时5元发放。他们所在岗位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或 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来看,单位支付的加班费大大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既然如此,谷勤琴的加班费诉求为何没有得到一裁二审的支持呢?

问题出在证据上。谷勤琴作为班长,每月制作出勤汇总表和加班统计表,经领导签字后再交给人力资源部计算工资。她说自己有机会拿到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这两份表格,但以为打官司时单位会提交,她只交个没有盖章的原始表格即可。殊不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谷勤琴提交的加班证据上没有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同时单位又不认可其真实性,她说单位提交的证据是假的却又拿不出反驳的证据,所以,最终导致其加班费诉求被驳。

在涉及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职工都因证据不足而维权失利,所以记者提醒大家平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加盖公章、有负责人签字的相关材料,这样才能打赢官司。

支招儿:

劳动者主动辞职,怎样才能得到经济补偿

本案中,谷勤琴填写的离职原因是‘因本人工作付出与工资收入不在比例’,结果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获支持。那么,劳动者主动辞职,怎样才能获得经济补偿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第38条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情况时,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谷勤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她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辞职,并提供有效的证据,不但可以获得加班费,还能得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所以,广大职工朋友一定要吸取谷勤琴教训,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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