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在员工招聘和录用中存在“歧视女性”的单位,所在地妇联可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女性的制度和行为。(7月30日新华社)
《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但在现实中,“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仍是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一方面,女性担负生育子女的家庭职能,用人单位从经济效益角度出发,形成“女性员工不好用”的观念。另一方面,国家多部法律虽有保障女性就业权益条款,却也存在界定模糊、缺乏细则和惩戒制度的漏洞,以至于在社会反就业歧视呼声渐高的情况下,性别歧视从显性走向隐性。
基于此,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歧视女性被约谈甚至将其纳入不良记录名单”,显然是有的放矢的积极之举。
当然,面对职场中的性别歧视,我们也不能一味将矛头指向用人单位,毕竟所有企业都必须考虑用人成本。但从宏观角度考量,生育也是影响人类延续的千秋大事,任何单位都要有承担社会长远发展的责任感,不能只计算自己眼前的利益。而更重要的是需要国家层面上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通过减少税收、资金倾斜等激励用人单位聘用女性,约束、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祝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