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许奶奶和老伴儿赵爷爷是黄昏恋,二人均是中年丧偶,独自将子女养大成人,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相似的经历,二人很快走到了一起。
由于双方各自都有子女,也有一定的财产,遂达成了婚前协议:双方原有财物(包括房产)均归各自子女继承。后来,赵爷爷一套房子拆迁,赵爷爷便用拆迁款在天通苑某小区买了套位于一层的房子,写了自己儿子赵某的名字,但是房子由老两口居住。
几年来,两家人来往频繁,相处的十分融洽。事情的转折发生在今年3月,赵爷爷因病去世了。
赵爷爷去世后,许奶奶仍在原房屋中居住,近日,赵某要求许奶奶搬出原房屋。而许奶奶认为,赵爷爷突然病逝,只给她留了这套房子,自己也有一定的继承权,至少她也可以住到百年之后。双方争执不下,又不想去打官司,于是一起来到了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许奶奶和赵爷爷二人在婚前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认定书》中做了明确的约定,双方的财产包括住房均归各自所有,应当遵从协议的规定。且许奶奶现在居住的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为赵某的合法财产,因此许奶奶对该房屋不具有部分所有权,更不具有继承权。
许奶奶再婚前有自己的财产,子女也有自己的房屋,尽管子女的房产并非许奶奶所有,但作为许奶奶的法定赡养人,她的子女有赡养义务,包括对其提供必要的住处和生活便利。且许奶奶与赵爷爷再婚时,子女均已成年,与许奶奶未构成抚养关系,没有赡养许奶奶的法定义务。
对于赵某,工作人员也希望赵某考虑许奶奶的情况以及两家十多年的感情,能做出些让步,能够给许奶奶充足的时间换房子、适应环境。最终赵某表态,愿意给许奶奶多些时间,让她在房子里住到今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