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15岁的小琴初中毕业后随父母从农村来到城市打工。为方便找工作,父母给小琴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将年龄更改为17岁。小琴拿着假身份证去面试,很快被一家公司录用。
不料,2个月后小琴在工作时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劳动部门查明小琴系童工,故未给予工伤认定。
因此,小琴的父母向公司索赔,要求公司按照非法用工的标准赔偿治疗期间的生活费、一次性赔偿金等10万余元。
公司辩称,由于小琴当时隐瞒年龄提供假身份信息,才导致公司误认为小琴符合用工条件,公司并没有非法用工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应当按照非法用工来赔偿。
请问,该公司的辩解是否成立?
读者:张之梅
张之梅读者: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使用童工,属于非法用工的范围。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由此可见,法律对用人单位核实拟招录员工的身份信息具有较高要求,如若存在疑问,应当去公安部门查询。
《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小琴实际上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虽然小琴提供了假的身份证,但不能因此就免除公司核查不严的过错责任,法律也没有规定只有用人单位故意招用童工的,才构成非法用工。所以,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非法用工责任,即应给予小琴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一次性赔偿。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