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操作工 雷振江:我是北京市郊区的一位农民。2012年4月,我被本市一家科技公司招聘为操作工。入职后不久,公司与我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也是每年签一次合同。
2016年12月31日,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告诉我不再续签合同了。与我有相同遭遇的同事有11个。我今年快50岁了,这个年纪很难再找到工作,所以我不想离开单位。
但是,在得知其他人都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我只好也跟着签了。2017年1月15日,公司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转到我工资卡里。
近日,经法律咨询部门帮我计算,我每月工资3000多元,在职4年9个月,公司仅支付5000元经济补偿金偏少。我想现在把经济补偿金退给原单位,要求其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问:我这个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于益:雷先生,您好!您现在要求与原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本人已经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文件上签字,所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您在公司工作年限为4年零8个月。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您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您每月工资为3000多元,那么,公司应当支付您15000余元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您现在可以和公司协商,要求公司增加经济补偿金数额。
□本报记者 王香阑